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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阳县实施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扎实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元阳县启动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凡户籍在元阳县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其他因素导致困难的群体或患一般疾病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可作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救助范围。恶性肿瘤(癌症)、儿童急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Ⅲ度烧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颅脑手术、重性精神病11类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其它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

  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先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等有关政策进行报销,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县民政局按照一定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各类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比例为:特困供养对象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补助;其余对象按个人自付部分的50%给予救助;除11类重特大疾病外的其它病种: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低于20000元的按10%给予救助,个人自部分20000元以上的按30%救助。救助对象单次救助资金不得超过20000元。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不再享受《元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

(元阳县民政局  廖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