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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宣传

  为贯彻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76号),塔城地区行署下发了《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13]133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正式运行,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避免城乡居民因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而造成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为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现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内容宣传如下:

  一、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背景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制度性安排。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为此,地区行署下发了《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塔行办发【2013】133号)。

  二、基本原则

  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

  三、保障方式

  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障补偿制度。

  四、参保人员范围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已参加塔城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五、保障范围

  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起付标准以上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偿。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城镇居民的“三个目录”。对临床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且无可替代的也纳入补偿范围,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建立报备制度。

  六、补偿标准:

  起付标准:以塔城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参考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只扣减一次。2014年起付标准为16500元。

  补偿比例: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补偿;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60%比例补偿;10万元以上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70%比例补偿。

  七、筹资标准及筹资来源

  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0元。

  筹资来源: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基金结余不足时,可从年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筹解决资金来源,个人不再单独缴费。

  八、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支付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发生的大病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塔城地区大病保险政策和合同规定支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特殊情况下不能即时结算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自商业保险公司收到大病保险赔付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赔付给参保人。

  九、大病保险时间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