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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门诊大病管理办法减轻参保职工经济负担

  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规定:各类恶性肿瘤(含白血病)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及免疫抑制治疗。符合上述三类治疗的参保职工可凭借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将发给《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

  经审批通过后,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参保职工可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在门诊就诊只需支付一次所选定医疗机构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以上费用按照就诊医院的住院标准进行报销,年度内支付限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优惠政策。

  此政策在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使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我州参保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人:巴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杨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