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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大额医疗保险政策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自2013年11月1日起,我州将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后,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甲类报销比例由80%提高至90%,乙类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75%,高价材料由40%提高至75%,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例如,我州某单位参保职工张某,因病情加重,本年度内多次住院,医疗费用累计支付已超出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上限。9月27日,张某再次入院做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治疗,医疗总费用34406.58元(其中,甲类:6860.31元,乙类:24580.9元,高价材料:2035元,自费:825.37元,不予支付:105元)。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共计34301.58元,大额医疗保险支付23839.03元。

  若本次住院费用发生在11月1日以后,按照调整后政策核算,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共计33476.21 元(其中,甲类6860.31元、乙类24580.9元和高价材料2035元),大额医疗保险将支付26136.20元,较之前多报2297.18元,实际报销比例由69.29%提高到75.96%,约提高6.68%。

  政策调整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将普遍得到提高,为我州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大额医疗患者家庭经济负担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