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透析治疗的准入、定点医疗服务和结算管理,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率。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医疗保险透析治疗费用管理及支付办法指导意见,并借鉴其他地区的管理经验,现就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肾衰竭患者透析门诊治疗实行定额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州慢性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州县(市)人社部门审批的尿毒症患者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享受门诊透析治疗的相关待遇。
二、凡符合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透析治疗准入条件的州内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作为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透析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尿毒症患者可自行选择透析医院。办理了异地居住的尿毒症患者可在确定的5家异地就医医院中具有透析治疗服务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2家作为本人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
三、透析治疗费用单次结算范围。透析治疗费用结算范围指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透析治疗、透析监测和辅助检查用药费用。辅助检查用药应依据《药品目录》的规定,仅限治疗尿毒症必需的检查和药物。
四、透析治疗费用结算标准。透析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和规范收费。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单次血液透析结算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按460元/次计收,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91元/次,个人自付69元/次;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按400元/次计收,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40元/次,个人自付6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透析器(含可复用高通量透析器)按415元/次计收,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53元/次,个人自付62元/次;使用可复用低通量透析器按360元/次计收,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06元/次,个人自付54元/次。原则上当日结算,按次收费。每位患者每月透析次数设定为14次,如病情需要增加次数,需就诊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专科医师签字、医院医保办盖章后,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五、尿毒症患者在门诊发生的血液滤过等与透析治疗有关的医药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甲类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内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项目的费用,不分医院等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参保人员个人承担10%;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部分支付费用的检查、检验、治疗项目的费用,由尿毒症患者按规定先行自付部分费用后,再按照90%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剩余费用(腹膜透析使用的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腹膜透析液个人不先行自付,统筹基金直接按90%比例支付)。属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药品、检查、检验、治疗项目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尿毒症患者在自治州内具有透析治疗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州外异地居住的患者进行尿毒症透析治疗,在已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地区,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未实现异地结算地区进行治疗的,先由个人垫付医疗费用,回统筹地区按规定进行报销。
七、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计算,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标准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标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可复用透析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签订知情同意书。
九、透析治疗费用不计入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控制指标,据实结算。
十、本通知从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卫生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