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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 门诊统筹支付用药范围的通知


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自治州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通知》(昌州为社发〔2013〕231号)要求,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结合我州实际,经专家推荐、评审,我们制定了《昌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用药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昌吉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支付用药范围》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