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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哈密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地直各事业单位:

  《哈密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第二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5月26日

哈密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地区范围内因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15号)和《自治区“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设立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明确资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地区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急救助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主要解决因身份不明或无负担能力患者应急急救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保险等其他渠道予以解决。

  (二)坚持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以财政支持为主,鼓励社会捐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的资金管理方式合理确定救助水平。筹集资金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三)坚持明确责任、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是政府的责任,资金筹集既要注重政府财政投入引导,又要注重发展社会慈善,以使资金来源多元化。资金管理和使用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要强化多部门联动的运行机制,共同推进工作平稳运行。

  三、资金筹集机制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第一年由地区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之后每年根据人口变化、上一年度地区范围内应急救治发生等情况,确定资金筹资规模,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此基础上,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捐赠资金,以扩大资金规模。

  四、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

  (一)突发公共事件中,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姓名和居住地)确需应急急救的人员。

  (二)因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人员。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及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居民。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五、组织机构

  (一)成立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署副专员魏忠勇担任,成员由地区公安局尹建江、卫生局汤梅、财政局郑连军、人社局许晓春、民政局热哈提·艾力别克、残联侯菊香、审计局骆东鹏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汤梅同志兼任,主要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地区财政、人社、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成立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有关工作,开展重大疾病申请的收集、整理、审批和资金拨付等日常工作。

  (三)地区卫生局负责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参加的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六、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资金管理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制订救助对象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范围;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资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合农牧民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政府财政资金,加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对工伤人员的鉴别工作,确保工伤保险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关口前移,主动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患者身份,依法确定责任人。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重度残疾人患者的鉴别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按照《院前急救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救治,畅通应急救治绿色通道,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应急急救人员身份并确定其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根据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情况追讨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及时将无法查明身份或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患者的具体情况向卫生等相关部门报告。协助应急救助人员按程序向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申请急救医疗费用。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对应急救助情况向社会通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分工认真落实好各自责任。要积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2014年6月1日起在地区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同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尽快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高全地区应急救助能力。

  (二)完善制度,确保长效。各有关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确保此项制度积极、稳妥、有效运行。

  (三)强化管理,规范运行。在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初创阶段,疾病应急救助金的审批和发放既要强调规范,也要着眼于便捷、高效,力争把好事办好。要积极探索简单快捷的审批发放手续,不断积累经验和总结完善。

  (四)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规范医疗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附件:哈密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哈密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地区设立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为确保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结合《哈密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救助对象

  第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包括在地区范围内需要紧急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人员。

  (一)交通事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经公安部门核实无法查明身份情况(姓名和居住地)的需紧急救治的患者。

  (二)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人员。包括: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及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居民。

  第二条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应急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时申请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第二章 救助标准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执行。

  第四条 身份明确但无能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用的人员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先由事故责任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救助及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予以补助。

  第五条 无能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到民政部门按贫困人员医疗救助标准进行救助后,再从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中将未补助的急救费用予以救助。

  第六条 对无法查明身份的人员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由就医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予以补助。

  第七条 医疗应急救助资金最高补助限额为3万元。如遇特殊危重患者,应急救助资金需求超过3万元的,经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超出“三个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美容整形以及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吸毒等有责任方的急救医疗费用;不得用于无法提供有效发票或有效原始证明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负责制定疾病应急救助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资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抵扣。

  第十一条 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组成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年底通过普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资金支付、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度委托中介组织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对资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资金救助,扣回相应资金并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地区中心医院、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地区维吾尔医医院,负责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救治程序按照国家卫计委指定的各类疾病诊疗常规进行。

  第十五条 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疾病应急救助领导小组,制定应急救治预案,专人负责管理,明确各科室职责,保证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核查。核查结束后,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

  第十七条 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

  第十八条如遇需紧急转诊至自治区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前期救助身份不明但后期确认身份的、在地区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助及需紧急急救的流动人口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经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会议研究,确认是否为救助对象后,拨付相关救助费用。

第五章 救助流程

  第十九条 救助申报

  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紧急救治后,每季度最后15日内集中汇总填报本季度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向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救助审核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其中: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否有负担能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及工伤人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核病人是否为重度残疾人。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拨付既要强调规范,也要着眼于便捷、高效。地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工作小组收到按季度上报的应急救助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后,按照疾病应急救助标准提出具体救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各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二十二条 资金结转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滚动第二年使用;年底如有超支,由地区财政填平补齐,确保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平稳运行,特殊困难的危重伤病患者得到有效救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地区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