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的范围
第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城乡常住户籍的以下两类人员。
第一类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人员;
(四) 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人员(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组织部门确定的(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在乡退伍老军人);
(五)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按乌鲁木齐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上浮20%核定)。
第二类救助对象:
除第一类救助对象外,城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乌鲁木齐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农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乌鲁木齐市当年最低家庭月人均收入,因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二条 医疗救助病种
主要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给与报销的病种。
第三条 不予实施医疗救助的情况
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请医生、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康复医用等。
二、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组织部门确定的社区“三老”》、《组织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边缘户证》原、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原、复印件;
(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卡(证)等医疗保险卡(证);
(五)申请医疗救助的还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第二类救助对象提供)
(六)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审查。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经居(村)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并在居(村)委会公示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乡镇)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居(村)委会自受理申请5日内完成评议、上报工作。
第六条 审核。街道(乡镇)对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对有疑问的对象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上报区(县)民政局审批。同时返回居(村)委会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3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街道(乡镇)应自接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七条 审批。区级救助的对象,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后,对所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并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城市(农村)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救助的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应自接到街道(乡镇)上报材料起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以上医疗救助规程根据《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乌政办〔2011〕169号)、《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乌政办〔2012〕34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