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 > 新闻详情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发〔2014〕4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23号)要求,为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和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低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坚持应保尽保、分类救助、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差额补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健全完善低保工作机制
    (一)建立救助对象核对机制。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配备相应人员,对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比对、核查,建立救助家庭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管理、更新、维护。公安、人社、住建、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详实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保险等方面的信息。
    (二)加强低保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保障和改善民生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全面加强低保能力建设,充实各级低保工作力量。按照辖区人口5万人以下的不少于3名、5万人以上的不少于5名的要求,合理确定乡镇(街道)专职民政工作人员编制;乡镇(街道)现有编制不足的,由所在区(市)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低保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区(市)、乡镇(街道)要为低保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低保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市、区(市)财政预算,足额落实,保证低保工作正常开展。
    (三)开展信息化动态管理。各级要加强低保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市、区(市)、乡镇(街道)的低保工作信息网络,实现低保业务网上受理审批和资金、人员的动态化管理,保证相关低保数据信息及时录入和更新。各级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落实ABC分类管理制度,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以及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A类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于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B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C类家庭,原则上按季度核查,确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并根据收入变化及时调整低保对象的保障类别和补助标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四)健全公开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察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民政部门要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有访必查、有错必纠。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逐步纳入电子政务监察体系,防止滞留、挤占、挪用低保资金等现象发生。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区(市)民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入户核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及时查处发现的各类问题。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低保工作。加强低保信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法定信访办理时限,向信访人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规范低保工作程序
    (一)申请程序。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有权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直接提出低保申请,乡镇(街道)不得拒绝接受申请。申请有困难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助提交申请。要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申请家庭要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审核程序。乡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所有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三)评议程序。各区(市)要健全完善低保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的生活实际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四)审批程序。区(市)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严禁不经调查或采取行政命令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范围,严禁采用分指标、定比例等方式确定低保对象。
    (五)公示程序。各区(市)要严格执行低保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街道)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就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并完善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六)发放程序。低保资金数额根据差额补助原则计算,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各区(市)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低保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七)备案核查。建立健全新纳入低保人员备案核查制度。各区(市)民政部门要将新审批的低保人员名单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按时限备案的,市财政部门对新增低保人数不予确认。市民政部门要按比例对新纳入低保范围人员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定期发布核查通报。
    (八)档案管理。加强低保档案管理,区(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对低保对象全部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档案内容及格式标准要规范统一,不得随意涂改、变更、销毁。
    四、做好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一)提高五保供养水平。区(市)、乡镇是农村五保供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足额配套供养经费,要建立起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与五保供养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确保五保对象生活水平达到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各区(市)要积极推进乡镇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切实改善乡镇敬老院供养条件。对“小、散、远”的乡镇敬老院,要整体规划、重新布局、合并建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实现区(市)集中统一管理。市级福彩公益资金应对乡镇敬老院改造项目给予资助。
    (二)健全医疗救助制度。要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努力推进门诊救助、优惠减免等医疗救助政策的落实。要重点救助五保对象、孤儿、低保对象,兼顾低收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重病患者等不同的困难群体。要提高救助比例,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到“十二五”末,对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规定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的70%。
    (三)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建立科学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四)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做好低保制度与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完善城市低保与就业联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自主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城市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先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失业的低保对象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做好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并形成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制定多渠道减轻低保对象经济负担的救助扶助或优惠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制,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全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低保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督导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责任。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救助对象审核把关、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等职责。市民政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因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管理不力、违反原则等原因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区(市)、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加大对骗取低保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资金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低保制度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让公众了解低保政策和工作程序,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