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于2014年8月29日印发了《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14﹞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于整合医疗卫生资源、消除体制分割、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和建设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3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要求整合我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现基本制度、管理体制、政策标准、支付结算、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的有机统一,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今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要求今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9月1日起,按统一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我市今年初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合工作。8月份,经过反复论证,制定出台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起草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门批示,要求务必按照省政府部署安排,不折不扣抓好落实。市人社局认真贯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深入调研座谈,精心组织测算,初步拟定了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草案形成后,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及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先后5次对草案进行较大的修改完善,经过各有关单位会签后完成拟稿。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制发流程,于2014年8月29日印发,并向社会公开。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从总则、基金筹集和医保待遇、医疗服务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遵循的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二)覆盖范围及统筹层次。暂行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三)筹资标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地区(市)政府按规定予以代缴。各级财政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划拨到位。
(四)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合计35万元。居民大病保险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设置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300、500元。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80%、70%、55%的比例报销,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
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支付。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按80%比例支付。门诊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超支不补,结余不结转。
(五)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审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