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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各企事业工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真正缓解特困职工生活困难,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全总、省总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总工会本级开展的职工医疗救助申报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 医疗救助对象

    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补充保险补偿以及政府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二、申报办法及相关资料

    1、申报办法。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工会组织逐级申报,市总工会不接受个人申请。

    2、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1)个人申请书或者申报文件。由困难职工本人提出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本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及申请救助原因。基层单位工会核实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需加盖单位工会公章;或者以单位或社区工会名义向市总工会报送救助申请的文件(可红头不带文号)。

   (2)住院资料。包括住院治疗诊断证明、费用等复印件。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困难职工档案表》。申报前,填写《困难职工档案》,表内所属事项必须完整真实填报,并加盖申报单位工会公章,若有关事项填报不完整,市总工会原则上不予以审批。《困难职工档案》中建档人为申报单位承办人,审核人为相关负责人,此两项内容必须由相关人员手工填写,且不得以电脑打字代替,更不能空缺,否则一律不予审批。

    各县(市)区的困难职工医疗救助,原则上由各地方总工会组织实施。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襄阳市总工会救助的,参照上述要求准备资料后,必须以县(市)区总工会名义向市总工会报送救助申请的文件(可红头不带文号)。其中,《困难职工档案》中建档人为县(市)区总工会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人员,审核人为分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书面救助申请文件需附县地方总工会常务主席或分管主席的签字原件。

    三、审批发放

    1、审查审批。坚持分别呈报、集中审批、分别救助的原则,市总生活保障部每季度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再报市总工会领导研究审批。

    2、资金发放。根据全总、省总关于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尤其是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一律采用银行卡(存折)发放的精神,按照研究确定的救助对象,市总工会将医疗救助金划转至困难职工个人银行卡(存折)。

    四、有关要求

    1、严格救助对象。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困难职工,即政府认定的低保家庭,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50%以内,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突发性困难、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刚性支出过大,远远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2、严禁扩大范围。要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鄂工办[2012]49号)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资金帮扶乡镇级以上党政群领导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机关及直属机构干部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及其直系旁系亲属;国有及民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3、严肃工作纪律。各申报单位工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人情帮扶,真正让患重病的在职困难职工享受到工会大家庭的温暖。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已发放的救助资金,并在全市工会系统通报批评。

襄阳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