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和医改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执行现行《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以外的不再列入合规医疗费范围。
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范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到异地就医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保底补偿政策对其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30%的比例予以报销后,剩余医疗费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起付线、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减免的住院医疗费用也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报付范围。
三、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时限。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未实现即时结算的地区,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符合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的,应及时到商业保险公司报销,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次年2月底前尚未按规定报销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不再对其进行报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