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常德经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社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育局,西湖管理区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卫生局,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管委会农村工作局、财政分局、组织人事局、卫生计育局,贺家山原种场: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市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制定《关于开展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民政局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卫生局
2014年5月7日
关于开展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为完善我市医疗救助体系,提高困难家庭医疗保障水平,缓解重特大疾病困难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本地、参合参保对象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保户;
(三)百岁老人及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14周岁以内患先天性心脏病或白血病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具体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急性白血病、妇女宫颈癌、妇女乳腺癌、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疾病、终末期肾病、重症肝炎、恶性肿瘤、艾滋病等十种。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具体病种为: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
儿童急性白血病具体病种为: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重性精神疾病具体病种为: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三、救助标准
(一)患上述十种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没有住院治疗的分类给予定额门诊救助。
终末期肾病患者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重性精神病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其余八种病种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在获得定点医院费用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自付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全额负担。
(三)农村儿童先心病实行治疗费用单病种定额包干免费救治。其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三个病种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四个病种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城市儿童先心病患者治疗按照农村儿童先心病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包干。医疗总费用在定额包干费用内,由城镇居民医保按现行标准补偿后,其自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医疗总费用超过定额包干的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负。
(四)农村儿童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儿童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除外),费用由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以及患者家庭共同承担,其中新农合负担70%、医疗救助负担20%、患者家庭负担10%。对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农村儿童白血病患者实行定额补助15万元,其中新农合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自负。
城市儿童白血病救治按照农村儿童救治标准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儿童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除外),由城镇居民医保按现行标准补偿后,其自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儿童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自付部分按不低于70%予以救助,医疗总费用超过定额包干的部分,由患儿家庭自负。
(五)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住院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定额包干。农村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定额包干内费用由新农合补偿后,民政医疗救助20%,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民政医疗救助10%,救助剩余部分由患者自负。
城市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定额包干费用由城镇居民医保按现行标准补偿后,其自付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不低于60%,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不低于50%,医疗总费用超过定额包干的部分,由患者家庭自负。
(六)终末期肾病、重症肝炎、恶性肿瘤、艾滋病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住院救助在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按政策补偿后,其自付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不低于50%予以救助。
(七)重特大疾病患者年度累计住院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儿童白血病患者除外)。已享受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的,当年不再享受定额门诊救助。
(八)凡符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相应的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民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九)为鼓励患病困难群众就近就医,在本市范围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救助比例下降10%。
(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病经诊断住院治疗的,应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治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对超越该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单病种定额标准参照湘卫合医发〔2011〕3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指湘卫合医发〔2011〕3号、湘卫合管发〔2013〕6号文件指定的医院和各区县市民政医疗救助签订的定点医院。
五、申请程序
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对象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公示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由区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六、救助程序
定点医院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病经诊断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的同时,可按相关规定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作为结算单位,应先行垫支医疗救助费用,再与当地民政部门定期结算。
定点医院由区县市民政、卫生部门审核确定,应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建立定点医院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管理。
非定点医院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因特殊原因需转诊非定点医院就医的,经定点医院同意,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程序办理,再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应在本年度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常德市农村五保供养证》、《常德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常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常德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
(三)医疗诊断书、当年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资料;
(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凭证和享受政府其他医疗救助及社会互助帮困的情况说明;
(五)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民政、人社、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年基金总量,科学规划,合理分类,突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所占的比重。
(三)各地人社、卫生部门要做好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大病保险二次补偿的衔接。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科学预算,足额落实医疗救助配套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常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