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异地居住的条件
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异地生活(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一年以上,可以办理异地居住申请。申请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长期驻外人员参照异地居住政策执行。
二、异地居住的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居住。申请异地居住人员到所在单位或所在区医保办领取并填写《异地居住申请表》,到居住地选择三家综合性定点医院(级别不限)、医保经办机构加盖印章后,携带《异地居住申请表》、居住人员的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和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报参保单位或所在区医保办核准,在由区医保办交市医保局综合部复审。
2、办理时间:每月的5日-20日办理异地居住手续。
3、已经办理异地居住的人员需在办理期满一年后方可办理异地居住变更手续。
4、已经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医疗保险卡在本市定点医院、药店不能使用。
三、异地居住人员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1.因病情需要及定点医院条件限制,确需转往居住地以外的医院治疗的,必须由所选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中三级医院办理转院手续。
2.异地居住人员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参保单位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3、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①住院的收据;②住院病历首页(患者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与参保信息相符)、出院小结(加盖病案室印章);③费用总清单;④将患者本人建设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⑤《异地居住申请表》复印件;⑥住院需使用本人银联卡结算,交费回执单与住院收据预交金额相符。
4、职工医保办理慢性病补助费用和个人账户结算时需提供购买药品的正规发票,所需要件与第三条相同交到参保单位或医保经办机构。
5、居民医保办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购买药品的正规发票,所需要件与第三条相同交到所参保社区。
四、异地居住生效时间
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参保人员,自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日起,2个月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急诊或慢性疾病发作除外),按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规定报销。2个月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的,按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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