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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关联病种认定的通知


芜劳社办函[2008]62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慢性病治疗用药的关联性,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下列病种的关联性进行认定。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疾病;

二、前列腺增生、前列腺炎;

三、冠心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律失常、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高血压(Ⅱ期、Ⅲ期);

四、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

五、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透析治疗;

六、恶性肿瘤放化疗、恶性肿瘤延续治疗。

经研究,认定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同组间的疾病为关联性疾病,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同组间的疾病为同一疾病的不同时期。

 

经研究,认定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同组间的疾病为关联性疾病,第四组、第五组、第六组,同组间的疾病为同一疾病的不同时期。

 

二〇〇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