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紧做好医疗救助与大病医疗保险衔接工作
大病医疗保险是政府为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项医疗保障政策,是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后,民政医疗救助要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包括自费和自付及住院门槛费)不足5000元的,进入医疗救助程序;个人自负部分超过起付线5000元的,需先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剩余个人自负部分再由医疗救助按政策报销。
二、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后医疗救助报销办法
(一)救助对象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不足5000元的,仍按《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青民发〔201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救助部分应计入个人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的年内累计。
(二)住院救助,困难群众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或年内累计,个人自负达到起付钱5000元的,纳入大病医疗保险,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进行报销。之后,医疗救助与大病医疗保险对接,起付线5000元以内的按《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青民发〔201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 5000元以上的大病医疗保险报销80%后,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由民政部门对剩余医疗费用全额救助;其余救助对象民政再救助10%。年救助上限6万元。
(三)临时医疗救助,低收入群众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进入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对起付线5000元以上部分报销80%后,民政部门再按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基数给予10%的救助(起付线5000元以内不计入报销基数),年救助上限1万元。
(四)重大疾病救助,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在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仍超过10万元的,按《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青民发〔2010〕222号)规定比列给予20%-40%的救助,年救助上限20万元。
(五)医疗救助可报销范围:
1.未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可报销范围与基本医保一致;
2.进入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可报销范围:起付线以内的,与基本医保衔接,按患者支出总费用与基本医保政策内费用比例测算救助基数;起付线以上部分,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致。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学习和部门衔接。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人员医疗保障各项政策,特别是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培训,及时了解、掌握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办法。同时,要抓紧做好与当地大病医疗保险承办机构的对接工作,制定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规范医疗救助报付流程。县级民政部门在进行医疗救助时,要严格审核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原始单据,规范报销流程。各地在全面启动“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化服务系统前,要停止挂靠在新农合的“一站式”报销,暂时实行手工报付。使用自主开发“一站式”软件的地区,抓紧对系统报销流程进行调整。民政部门开展的单病种救助,符合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也应先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再按原政策实施单病种救助。
(三)认真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数据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数据真实。自2013年3月起,医疗救助住院信息统计表按调整后项目内容按月上报(附件一)。
(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在开展医疗救助工作时,要为救助对象出具救助报付单据,留存救助对象的基本医保或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始单据、申请、审批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
(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多种形式向民政救助对象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让困难群众了解医疗救助、基本医保和大病医疗保险各项政策内容,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充分享受到大病医疗保险及民政救助的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