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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办事指南

一、  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 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办理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处理违反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行为,宣传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
  三、  办事依据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四、  申请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农业常住户口的农牧区五保户和以下两类人员:
  第一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扶养人)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第二类: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五、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农牧区医疗报销单据。
  六、  办事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明—>审查审批—>发给医疗救助金
  七、  办事结果
  对于符合农牧区医疗救助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发给医疗救助费用;对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  申请地点及时间
  各县(市、区)民政局,周一至周五。
  九、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
 备注: 1、《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2、《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