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
二、 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办理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处理违反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行为,宣传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方面的政策。
三、 办事依据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四、 申请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农业常住户口的农牧区五保户和以下两类人员:
第一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扶养人)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第二类: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五、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大病重病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农牧区医疗报销单据。
六、 办事程序
填表申请—>提交证明—>审查审批—>发给医疗救助金
七、 办事结果
对于符合农牧区医疗救助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会同财政部门发给医疗救助费用;对于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 申请地点及时间
各县(市、区)民政局,周一至周五。
九、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 投诉监督
申请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民政部门投诉。
备注: 1、《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2、《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