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3〕5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加新农合大病患者受益,南昌县从2014年起实施大病保险救助。
新农合大病保险救助市级统筹,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过政府招标,择优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新农合按当年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2014年为人均20元,合计1549.806万元)拨付给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在县农医局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大病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并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实时互联互通,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为70%。原则上,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的应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市内多次住院累计费用符合起付规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部补偿到位;对市外异地就医患者,自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