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院原则进行。
一、符合转市外治疗的条件
1.本市三级医院没有条件进行检查、或不能确诊、或不能治疗的,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疾病;
2.诊治医院无条件继续诊治需转往专科医院诊治的疾病。
对诊断明确而目前医学条件尚不能根治或有效缓解的疾病,原则上不向市外转诊。如:已确诊的麻风病、精神病、烈性传染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外伤性截瘫、晚期恶性肿瘤等。
二、转院手续的办理
患者或家属凭我市三级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到医院的医保科或医务科审批)和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复印件到我局医疗管理科办理转院申请手续。
因病情危急,不能及时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须在转院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
诊断明确且本市医院有条件治疗而患者或家属要求到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可凭出院小结和疾病证明(提交复印件)到我局医疗管理科办理自行转院申请手续。
凡未经我局批准的转院,或虽经批准但不到所申请的医院住院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转院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
转院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与市内住院的报销范围相同。转自治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按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项目及价格标准进行报销。高于《医疗服务项目》标准的费用及《医疗服务项目》外项目的费用为自费。
四、市外转院的报销比例
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市内报销比例的基础上,转区内的报销比例降低10%,转区外的报销比例降低15%。
经批自行转院的报销比例与符合转院条件转院的报销比例相同,但最高报销限额为上年度所参加医保类别的参保人员住院人均统筹支付医疗费用数额(医保类别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具体数额于每年的年初公布。
职工医保
医疗机构级别
| 医保范围内 住院费用 | 报销比例(%) | |||
在职参 保人员 | 享受退休待遇参保人员 | ||||
区内 | 区外 | 区内 | 区外 |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 支付范围限额以下 | 72 | 67 | 75 | 70 |
一、二类居民医保
医疗机构级别 | 医保范围内费用 | 报销比例(%) | |
区内 | 区外 | ||
三级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范围限额以下 | 45 | 40 |
注:连续参保的,从连续参保的第二年起,报销比例提高5%。
三类居民医保(在园儿童、在校学生)
医保范围内住院费用 | 报销比例(%) | |
区内 | 区外 | |
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含) | 65 | 60 |
3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范围限额 | 75 | 70 |
五、转院费用的支付
经市社保局批准转市外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
六、报销转院医疗费用需提交的资料
在出院后180天内,凭住院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跨年住院的,费用明细清单请要求医院分开年份来打印)、疾病证明、出院小结、相关检查报告、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帐号或银行卡卡号到我局医疗管理科办理报销手续。
上述资料中,除“住院收费收据”需收原件外,其余资料均为验原件后收复印件。
办理地点:市新兴三路63号劳动保障大厦4楼
咨询电话:0774-6029120 602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