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首页 > 新闻详情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淄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13〕33号)规定,经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出生当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病种补偿的办法,对城乡居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病种补偿范围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重大疾病。

  三、筹资办法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13元,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费用中划转一部分,其余部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补充。

  四、补偿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2014年起付标准为12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个人累计负担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补偿比例为50%, 10万元以上补偿比例为55%。个人年实际补偿最高额为20万元。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要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作为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解决广大参保群众实际困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大病保险资金的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