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参保人员在异地因突发急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
参保人员携带门诊发票、《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本、银行存折账号或银行卡卡号复印件到市医保管理所办理报销手续(如请人代办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报销支出。
住院
1.参保人员在异地因患急发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我局医疗管理科报告(将《入院证》拍照后发至wzyb157@163.com)备查(电话:0774-6029120)。医疗终结后180天内,携资料到我局医疗管理科办理报销手续。
2. 到我局申请报销时需提交的资料:住院收费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跨年住院的,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请要求医院分开年份打印)、疾病证明、出院小结、入院录(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报告、《身份证》、银行存折帐号或银行卡卡号复印件(属因公出差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差旅费报销凭据复印件)等(如请人代办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审核不属急发病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4.医保范围费用=住院医疗费用-自费费用-先自付5%-35%比例的费用。
5.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医保范围内费用在使用统筹基金前,必须先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额度。
6.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范围限额以下的医保范围费用按下表中的比例报销(因公出差的按市内的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级别
| 报销比例(%) | ||||||||
一、二类居民 | 退休参保职工 | 在职参保职工 | |||||||
市内 | 区内 | 区外 | 市内 | 区内 | 区外 | 市内 | 区内 | 区外 | |
三级医疗机构 | 55 | 45 | 40 | 85 | 75 | 70 | 82 | 72 | 67 |
二级医疗机构 | 65 | 55 | 50 | 88 | 78 | 73 | 84 | 74 | 69 |
一级医疗机构 | 75 | 65 | 60 | 90 | 80 | 75 | 86 | 76 | 71 |
社区(乡、镇) 卫生服务机构 | 85 | 75 | 70 | 90 | 80 | 75 | 86 | 76 | 71 |
7.超出最高支付范围限额以上的医保范围费用为大额医疗保险范围的费用
8.最高支付范围以下的大额医疗范围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下:
参保类别 | 支付比例(%) | |
区内 | 区外 | |
职工医保 | 75 | 70 |
居民医保 | 65 | 60 |
参保人员携带《医保证》、《医保卡》、医疗费用发票及费用清单等材料到我局医疗管理科开具申请理赔证明后,携资料再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注:在自治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时按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项目及价格标准进行报销。高于《医疗服务项目》标准的费用为自费,《医疗服务项目》外的项目费用为自费。
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办理地点:市新兴三路63号劳动保障大厦4楼
咨询电话:0774-6029119 602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