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
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柳州市城乡医疗门诊救助实施方案(暂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民政局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月5日
柳州市城乡医疗门诊救助实施方案(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 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以下简称门诊医疗救助)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桂民发〔2012〕2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门诊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患有慢性病且需要维持门诊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给予的专项帮助和服务。获得门诊救助的对象,其原来享受的“日常医疗门诊定额救助”不再享受,其它医疗救助待遇不变。
第三条 本方案所指慢性病,为符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规定的相关病种。
第四条 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一般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指城乡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累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给予救助;特殊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指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年累计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给予救助。
第五条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拨付程序为:县(区)民政部门于每年1月一次性将门诊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新农合办或医疗保险机构直接转入救助对象个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家庭账户”或“柳州市城镇居民社会医疗IC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名单由各县(区)新农合办和医疗保险机构于上年12月25日前提供。
第六条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从上级下达和市、县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方案从2014年 12月31日起实施,由柳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