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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江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有效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13〕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现有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扩面工作,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增强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负担。

  二、救助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原则。

  (三)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救助对象

  (一)属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超出医疗保障范围个人仍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城乡特困群众。

  四、救助病种及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及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救助程序

  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亲属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张榜公布,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事办(民政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事办(民政办)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居民户口本;

  (二)居民身份证;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证》、《孤儿证》或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的医疗保险证(卡);

  (五)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患病诊断证明(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以及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

  (六)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

  (七)民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资金来源与管理

  (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中央、省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拨款;市、县(区)福利彩票收入中安排部分;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实参保情况,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加强与相关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二)严肃纪律,规范管理。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信访,接受社会监督;对从事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医疗救助基金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广大城乡居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广泛宣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同时,规范操作,严格公示程序,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高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效果。

  本实施方案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如上级政策变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