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县卫生局:
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京发改〔2013〕2827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明确保障范围 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为患者参合年度内,个人自付 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大病起付标准后的部分,其中,包括新农合基本起付线以下以及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对于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将民政救助金额相应核减。 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非民政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外部分-基金已补偿部分-大病保险起付线;
民政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外部分-基金已补偿部分-救助金额-大病保险起付线。
各区县应按照《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4〕8号)的规定确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范围,具体内容由各区县根据基本补偿政策自行确定。
二、加强民政救助信息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方便经办人员开展具体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完善了本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了新农合大病保险模块。为及时将相关民政救助信息导入该模块,请各区县加强与民政部门协调配合,在年度医疗救助工作截止后,将核对无误的民政救助信息(见附件1)提交至市卫生计生委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日常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三、开展数据监测和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信息管理工作,各区县要加强新农合大病保险数据监测,及时掌握新农合大病保险运行情况,请各区县按要求填写《北京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按时报送至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由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汇总后统一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各区县在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时要做好总结和分析工作,为下一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快落实各项工作 各区县要充分认识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周密部署,积极推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加快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各区县要在2014年7月30日之前将正式印发的实施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2013年度大病保险工作要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
下一步,市卫生计生委将结合各区县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导和检查,并依据工作职责将检查结果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
联 系 人:基层卫生处 朱文伟;
联系电话:83970630、83970740(传真);
电子邮箱:bjxinnonghe@163.com。
联 系 人:市新农合服务管理中心 俞金枝;
联系电话:88011220、88011990(传真);
电子邮箱:nonghezhongxin@163.com。
联 系 人: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曹慧;
联系电话: 51527236转8062、8053(传真),13681339457;
电子邮箱:caohui@css.com.cn。
附件:1.民政救助对象救助信息统计表
2.北京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情况统计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