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建立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以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从2009年起率先在全省尝试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实行无缝衔接的同步结算工作。2012年,我市又被省厅确定为农村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市,并下文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救助方式和救助内容进行明确,为进一步探索创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奠定了基础。
通过近年来从事医疗救助工作的市、县、乡三级全体同志们的辛勤努力,医疗救助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简化了医疗救助程序,加大了救助力度,扩大了覆盖面,困难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救助,并且救助人数逐年增加,救助资金支出逐年加大,使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保障。但今年以来发现个别县区民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不到位,造成个别医疗机构私拉救助对象过度医疗,弄虚作假,骗领医疗救助资金等现象。经研究现对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1、严格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确定的原则。县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县级民政部门从新农合确定的县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中筛选确定其定点资格,同时报市低保中心备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民政局确定,现为:南阳医专一附院、南阳市中医院、南阳民政康复医院三家。
2、各县区民政部门在审核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和相关资料时,要认真核对,避免弄虚作假、虚报骗领现象。救助对象需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由所在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直接或转诊到上级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向各县区民政部门申请并备案后,方可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一律在原有报销基础上降低10%进行救助。
3、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宣传、鼓励、引导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4、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坚持年审制度,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审查,同时开展不定期暗访抽查,不符合或违规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予以取消。要加强敬老院的内部管理,防止个别医疗机构私拉救助对象过度医疗。
5、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规范服务行为,制定优惠政策,为救助对象服务好。
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虚报骗领医疗救助资金的,立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法追回所套取的资金,对有失职行为的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