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理机构: | 各县区民政局 (南阳市民政局低保中心业务指导)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工作日;各县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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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63161585 | ||
| 服务内容概述: | 对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的剩余合规费用,再按一定比例进行救助。 | ||
| 政策法规依据: |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民〔2005〕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6〕34号) | ||
| 事项申办条件: | 持有城乡低保领取证的城乡居民和《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对象,各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均可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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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手续: | 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城乡低保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正规医院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诊断证明、必要的病历及医疗保险部门、合作医疗部门的报销单据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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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处理流程: |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出院时实行同步结算。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由各县区民政局按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方案规定实施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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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办理时限: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 表格下载: | |||
| 备注: | 告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答复,告知原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