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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0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

认真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好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范围,切实规范审批程序

农村特困户主要是指因病、因残等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特困家庭,以及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无劳动能力、生活常年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

    因艾滋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纳入当地特困户救助范围。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导致的单亲家庭按照政策就高的原则,只享受一种救助政策。

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五保供养范围,按照五保供养政策执行,不重复救助。对因突发灾祸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继续实行临时救济。

    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位确定。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代表会议评议,评议确定的人员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填写《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申请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名单要在村里张榜公示3天,确无异议的,颁发《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但总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农业人口的百分之二。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户救助标准,除清丰县外,其他县(区)今年暂定为每人每月12元。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14元。随着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待条件成熟后,要在全市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确定清丰县为河南省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试点县。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开展工作要与全市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同步进行。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县农村低保资金的实际需要,积极做好低保资金的筹措和拨付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足额筹集救助资金,确保救助资金按标准及时发放

    农村特困户(含农村低保户)所需救助资金,由省、县(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原则上按照各地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的比例计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各县(区)财政负担每人每月4元;从2006年1月1日起,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剩余部分由各县(区)财政负担。

    已经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地方,省财政对农村特困户补助资金可以用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

    各县(区)财政不得因省财政加大投入而减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救助标准和扩大救助面。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救助农村特困群众。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审定的农村特困户救助人数和标准,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办法足额筹集救助资金,每年要做好财政预算安排,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并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特困户救助金(低保金)拨付到各县(区)民政部门。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负责按月发放到户。为确保资金安全和发放效率,各县(区)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直接将救助资金发放到特困户。

根据工作需要,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和解决各级民政部门开展农村特困户救助工作的业务经费,以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强农村特困户救助管理工作,确保救助政策的落实

各县(区)应切实加强农村特困户的救助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对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救助资金发放、通信地址等要逐户登记,建立数据库,并报省、市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财政、审计部门每年要定期对各县(区)农村特困户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确保农村特困户救助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