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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财政局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市卫生局关于提高我市部分医改资金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我省部分医改资金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豫财社〔2014〕24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16号)精神,现将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标准和各级财政负担情况通知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各级财政对一般县的负担情况是:中央180元、省70元、省辖市28元、县(市、区)42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的负担情况是:中央220元、省70元、省辖市12元、县(市、区)18元。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的财政直管县再负担12元。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2014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各级财政对一般县的负担情况是:中央180元、省70元、省辖市28元、县(市、区)42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的负担情况是:中央220元、省70元、省辖市12元、县(市、区)18元。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的财政直管县再负担12元。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5元。各级财政对一般县的负担情况是:中央21元、省7元、省辖市3元、县(市、区)4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的负担情况是:中央28元、省7元。54个因比照享受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已达到35元,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可不再负担。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安排和拨付配套资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县配套资金务必于6月底前拨付至县财政社保专户,并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于7月5日前将市县配套资金转入县财政社保专户的相关凭证复印件送市财政局社保科。7月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对2014年参保(合)人数、资金配套以及新农合风险金提取等情况进行审核。

附件: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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