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医疗救助制度建设逐步推进,救助水平大幅提高,救助效果明显提升,较好地帮助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但各地医疗救助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存在救助范围不够明确、操作程序不够科学、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医疗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个别地方甚至影响了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发展。为确保医疗救助政策有效落实、救助制度规范运行,结合推进医疗救助制度改革,现就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科学合理确定医疗救助范围、准确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是确保医疗救助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目前,部分地方存在医疗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救助范围宽等问题。一些地方未按国家和省医疗救助政策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参保”),仅对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长期保障户和重点保障户给予资助,导致少数城乡低保中的一般保障对象未能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一些地方医疗救助范围过宽,
将医疗救助当作普惠型福利,不加区别对所有参合参保的患病群众给予医疗报销,导致资金超支、制度崩盘、失信于民。对于上述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抓紧解决,确保有限的医疗救助资金发挥应有效益。一是要坚持保基本、保重点、保大病的原则,筑牢医疗保障底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的救助范围和资助标准足额资助困难群众参合参保,确保困难群众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要将真正急需医疗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公平公正
实施;要对因医疗支出较大陷入贫困的大病患者特别是重特大疾病患者及时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二是要合理设置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条件,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各地既要对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大病患者有效实施医疗救助,又要对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设定合理门槛、明确认定条件。对低收入家庭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的认定条件,可设置为当地低保标准 1.5 倍至 2 倍之间。对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的认定条件,可设置为因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前 12 个月总收入的50%以上。各地要抓紧调整完善医疗救助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医疗救助制度持久有效实施。三是要认真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要切实将国家和省已明确的医疗救助对象,即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黔卫发〔2012〕29 号和黔卫发〔2013〕84 号文件明确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及时实施医疗救助。要按规定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参保。
二、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负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改革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黔民发〔2012〕14 号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可筹集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积极探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起步,并随基金总量的增加而稳步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慈善援助相衔接,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尿道下裂、老年性白内障、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人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各市(州)要逐步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试点面。2014 年,尚未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市(州),要选择确定 1 个以上医疗救助基础条件好的县(市、区、特区),抓紧开展试点。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卫发〔2012〕29 号)明确了全省农村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儿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
展了救治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为全省农村两病患儿提供了便捷高效医疗服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但是,个别县民政部门对黔卫发 29 号文件贯彻落实不够好,出现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衔接,及时将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按照黔卫发 29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拨付,确保全省农村儿童两病医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快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高救助效率
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是帮助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等重点对象解决垫付医疗费用难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医疗救助规范管理的重要工作。2010 年以来,民政部每年均对实施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并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国通报。但由于一些市县重视不够,工作推进迟缓。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宗旨,本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
情,锐意进取、迎难而上,积极协调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有关医疗机构,全力推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各地应选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以便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无缝衔接,实现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共享。民政部门可预付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给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定期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并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有条件的县,要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信息管理平台;条件尚未成熟的县,要采取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手工服务的方式开展,务必于 2014 年底前实现全省以县为单位的全覆盖。
四、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是困难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管好用好医疗救助资金至关重要。目前,部分地方对医疗救助资金监管不严,存在以拨代支将医疗救助资金简单切块下拨乡镇的错误做法;少数地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出现资金超支、难以为继情况;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情况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这项民生保障制度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的形象。按照国家医疗救助制度改革要求,2014 年起,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和城市医疗救助资金要统筹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面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一体化。各级民政部门要顺应医疗救助改革要求,抓紧抓好改革过程中的接续工作,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整合,实现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资金的城乡统一。要坚持量入为出,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控制在15%左右,确保医疗救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督管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民政部门内部管理,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用制度管好用好资金;尚未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地方,对身份已确定的低保、“三无”人员等救助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对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要严格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程序,准确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医疗救助资金要全面实行社
会化发放;要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民政救助、规财等部门要协同配合,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方式,共同抓好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肃财经纪律,对挤占、挪用、套用、贪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强医疗救助基础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后的基础数据接续,确保数据准确,为管好用好医疗救助资金、科学决策提供真实依据。省厅将加大对各地上报医疗救助数据的抽查力度,对编造医疗救助虚假数据贻误决策、骗取上级资金、严重违规使用资金的地方,将通报批评,并扣减下拨资金。
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对当前医疗救助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排查梳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进。2014 年,省厅将加强和改进医疗救助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落实情况由各市州民政局汇总后于 2014 年 7 月底前报省社会救助局。
贵州省民政厅
20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