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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民政局、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市财政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维护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困境儿童的健康成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困境儿童分3种类型,根据不同需要予以不同内容的保障。

       (一)困境儿童。即困难家庭(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中自身残疾或患病亟需保障的儿童。一是残疾儿童;二是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先心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的儿童,重病分类可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之规定。

     (二)困境家庭儿童。即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一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一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其他事实无人抚养。

       (三)其他低保家庭儿童。即除自身困境和困境家庭儿童外其他生活在低保家庭的儿童。

       如上述对象已年满18周岁后如果仍在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二、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1、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困境家庭儿童和生活在家庭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困难家庭的困境儿童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对其他低保家庭儿童按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50%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于已经享受低保救助的困境儿童,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

       2、实施困境儿童物价补贴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3、落实好其他专项救助政策。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困境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做好对困境儿童的教育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的困境儿童优先享受免住宿费和营养午餐,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高和中职学校)的困境儿童,要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和完善儿童福利体系的工作基础。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资金到位,让每个困境儿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2、抓好落实。各县(区)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重点,建立和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严把审核关,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积极发挥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作用,扎实做好对困境儿童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建立困境儿童的电子和纸质档案,困境儿童档案统一由县(区)民政局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市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3、做好统计工作。各县(区)民政局要对已享受福利政策的困境儿童,做到及时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坚决杜绝瞒报、漏报和虚报现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困境儿童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

2014年7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