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社〔2014〕1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3〕1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84号),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及大病保险工作,现就贯彻实施过程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市府办印发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本地政策调整和待遇支付工作;原有门诊待遇、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先自理比例以及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与《实施意见》规定的统一标准差距过大的县(市、区),可按规定对上述项目设定过渡期标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涉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支付的计算公式由市里统一公布。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联网结算前,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药品、诊疗服务及医用材料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未出台实施前,各地暂按原规定办理特殊病种认定。
三、做好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形成婚姻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涉及外籍人员的,参照《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编制社会保障号。
四、加快制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各地要按照市统一要求,落实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资金,配合开展系统改造、数据迁移、系统接入等工作,力争在2014年5月底前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医保“一卡通”,参保人员市域范围内就医联网结算。
五、切实做好全市大病保险筹资和结算管理工作。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本地上年度末城镇职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除外)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参保人数,分别从相应的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提取大病保险费,于当年2月底前上解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账号358458361287。
全市大病保险结算纳入市级结算清算专户管理,采取独立核算、统一支付的方式完成。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公布。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