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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和向市、县级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的功能。

第二章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设立衡水市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已经对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和政策进行整合的县(市、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可设立县级政府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   资金募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1、统筹使用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

2、本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急救助补助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基金产生的利息。

  第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市区域内应急救治实际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章基金支付

  第八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本市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确实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应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医疗救助基金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后仍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新农合管理中心作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经办管理机构。费用结算、欠费支付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凡符合救助支付范围条件的“三无病人”产生的急救费用,患者出院后,由其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填报衡水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样式附后)并附被救助人持急救期间产生急救费用单据和书面申请报告,和民政、公安等部门证明材料,于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报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市新农合管理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审查审核完毕,并将审批汇总签署意见后的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财政部门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付相应医疗机构。

  应急救治医疗机构在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协助基金经办机构向已由基金支付医药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追偿欠费工作。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确保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同级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建立由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和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相关部门及单位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订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家制订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明确并公示应急救助“三无病人”的医疗机构;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的,依法依规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资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参保(合)患者按规定享受新农合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参保患者(符合救助对象条件)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确认患者身份。

  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基金管理使用;

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度应与基本医疗制度、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3.办理应急救助资金申报、审查、审核等手续。

4.已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向患者及时追偿欠费。

5.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定期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病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及时查明欠费患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尽责追讨欠费。及时将救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公立医院要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治对象发生的救治费用。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