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民优字〔2006〕190号)和民优字〔2007〕110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优惠、医疗补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逐步构建与国
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二、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抚恤和医疗补助待遇的以下各类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退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三、保障办法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经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应于每年的12月底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困难单位优抚对象医疗缴费减免审批表”,经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三)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经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城镇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交费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酌情给予补助,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五)农村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七至十级残疾民兵民工)、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60周岁以上在乡孤老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由乡镇民政办公室负责统一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指定的惠民医疗机构就医时,凭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件(如残疾军人证、抚恤定补证等),按照省卫生厅等《关于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指导意见》皖卫医〔2006〕86号)规定,享受部分项目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七)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八)符合医疗救助的优抚对象,要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要略高于《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特殊情况,可采取二次医疗救助。
(九)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医疗优惠前提下,所发生医疗费由个人承担部分仍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补助,以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
1、医疗补助标准: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范围内的门诊费用超出个人账户全年金额以上部分、住院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自负药费除外)实行全额补助;在乡复员军人按20%补助。
2、医疗补助审批程序:重点优抚对象个人申请,填写《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审批表》,医疗费票据及已报凭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民政部门审批,并在乡镇(街道)公示。
四、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上级拨付的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福利彩票公益金及社会捐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医疗补助资金财政专户,民政部门设立医疗补助资金专户。民政部门每年将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的人数、参保费用、医疗补助费等编制预算报财政部门。年度执行中,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报送的有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审批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民政部门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支出专户。
(三)支出管理:医疗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五、组织实施
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重点做好联系、协调、审查及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严格审核享受医疗保障的重点优抚对象资格,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登记,交纳参保费用及医疗补助资金的支付等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重点优抚对象,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参保优抚对象相应的医保各项工作。
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安排好有关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筹集的协调指导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相关优惠减免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各类重点优抚对象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标准随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相应的调整。
(三)本实施细则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四)中央、省属单位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资金由原单位按规定补助。
(五)本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