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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贯彻实施《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修改、颁布《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
  我市目前有18.2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是一个数量较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也是当前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和不容忽略的问题。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关心和重视,也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使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发展取得的物质、文化成果,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站在构建和谐漯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
  二、扎实做好《实施办法》的普及、宣传工作
  我市残疾人数量多,分布广,残疾人事业渗透各领域,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把《实施办法》列入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在社会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广大公民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实施办法》的意义、主要精神和相关内容,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舆论和环境,为《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前期保障。
  三、强化部门责任,全面贯彻《实施办法》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本区域内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具体规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市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工作议程,融于相关业务范围,认真执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市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市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市卫生局要将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把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残疾人白内障复明、精神病防治、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单病种报销;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等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指导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设施,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加强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康复技术水平。
  市残联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开展综合预防,协调发挥卫生、人口计生、民政、公安、劳动保障、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市、县、乡、村一体化的预防体系,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残疾预防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残疾的发生;开展康复服务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六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开展康复救助。组织好残疾人特殊用品、辅助用具的供应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免费的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逐步建设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开展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依法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开。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市教育局要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专项列支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经费逐步增加。市特殊教育学校要争取创建国家级别的特殊教育学校,县区根据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在普通学校中开办残疾人教育班或随班就读,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招收残疾人就学不得拒绝。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补助寄宿生活等费用;逐步实施贫困残疾学生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对接受非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形式给予照顾,保障其完成学业。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助学金。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要加强专业培训,落实手语翻译、特殊教育教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教师的特教津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助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建立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落实城镇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政府补贴,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各种伤残风险和残疾人专项险种。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统筹规划,多渠道、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督促其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和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职业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
  市民政局将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的残疾人列入城乡大病救助的重点对象,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残疾人纳入五保集中供养或者居家安养范围。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视为单独立户,全额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和管理。
  市广电局要广泛开展对《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宣传教育,宣传保护残疾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残疾人自强自立、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市地税局要对残疾人福利企业,执行国家的优惠照顾规定。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力度,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残疾人个体就业者,凭残疾人证件优先核发证照,优先协调解决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减免各种收费。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各种文化、艺术形式,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落实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的政策规定,对有组织的残疾人比赛、演出给予免费。公共图书馆逐步开办盲文图书室、盲人有声读物场所。
  市体育局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为残疾人参加竞技比赛创造条件。指定一些体育场馆对有组织的残疾人训练、比赛给予免费。
  市旅游局要按照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市区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的有关规定,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成果。
  市建委要贯彻落实《无障碍建设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定出台对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市交通运输局要制定出台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并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司乘人员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乘坐。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用等对残疾人照顾的具体规定。
  市扶贫办在实施扶贫计划时,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生产服务、技术培训、小额贷款等方面给残疾人倾斜照顾。
  市公安局对残疾人汽车驾驶等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时优先办理。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犯罪,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市司法局要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实利益问题。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基金,保证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实施,使更多残疾人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