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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序转诊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有序转诊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柳东新区卫生计生办、阳和工业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合理运用现有区域性医疗资源,引导和分流参合人员就近就医,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根据《卫生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区基层卫生和新农合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卫办〔2014〕6号)文件精神,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确定在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参合人员住院治疗有序转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农合有序转诊定义、范围及条件

  新农合有序转诊是指参合人员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因病情需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按照医疗机构等级进行逐级转诊,非急、危、重症患者不得跨医疗机构等级转诊。

  新农合有序转诊的范围分为二类:一类是参合人员在柳州市范围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间住院治疗的有序转诊;一类是参合人员从柳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到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进行的转诊。

  办理新农合转诊手续应符合以下条件:患者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或不具备诊断条件的;所患疾病在本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

  二、新农合有序转诊的流程规定

  (一)参合人员可自由选择在本市范围内县(二)级和县(二)级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住院治疗,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在乡镇卫生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二)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物价部门一级收费标准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后,因病情需要可由首诊医疗机构向县(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不得直接转往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患者除外)。

  (三)参合人员在县(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因病情需转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就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可由就诊医疗机构向本市范围内的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不得直接转往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四)参合人员在本市范围内三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因病情需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就诊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可转市外上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五)自治区卫生厅指定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治疗医院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六)未办理转诊手续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除外),新农合补偿标准按政策规定报销比例减半进行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待遇相应减半补偿。

  (七)长期在外地求学、务工、定居的参合人员,因病在异地住院治疗时不需回参合地办理转诊手续,应在入院后10天内向参合地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电话报备,并在办理报销时提供异地求学、务工或异地定居等证明材料。

  三、新农合有序转诊的技术规定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市内转诊有效期为20天,市外转诊有效期为30天。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转诊入院的参合人员,需重新开具转诊证明。因病情需要同一诊断多次转诊治疗的,首次开具的转诊证明在180天内有效,不需重新开具。

  (二)转诊证明必须由接诊的县(二)级医疗机构、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务人员开具。对符合转诊条件的新农合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患者就医意愿,为转诊患者办理转诊手续,不得强行截留患者。医疗机构不得违规为不符合转诊条件的新农合患者出具转诊证明。

  (三)我市范围内的三级医疗机构为新农合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须做好转诊证明核对工作,并在新农合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的入院登记,确保患者按规定享受新农合及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四)未办理转诊手续仍坚持要求住院的非急、危、重症新农合患者,医务人员应要求其在知情告知书相关栏目签字,明确告知患者未办理转诊手续住院费用将按新农合报销比例减半补偿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的,如产生纠纷,所发生的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四、新农合有序转诊相关工作要求

  (一)新农合转诊工作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设置宣传栏、印发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加强有序转诊工作相关内容的宣传。

  (二)出具转诊证明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信息。发现身份不符的,不得为其办理转诊手续,并不得办理新农合补偿。凡因冒名顶替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造成的新农合基金损失,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相应建立健全转诊制度,应本着方便群众、简化程序的原则为患者办理转诊手续。

  (四)不符合转诊条件但患者自行要求转诊的,医疗机构应认真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但不得违规办理转诊手续。

  五、监督考核办法

  (一)各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完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要根据各地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参合人员就医习惯等因素明确转诊率控制目标。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二)不符合转诊条件但医疗机构违规办理转诊手续造成新农合基金多支出的金额,经查实后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转诊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将转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内容,对违反转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转诊工作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柳州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2805632、2821884

 

  附件:1、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诊知情告知书

     2、柳州市三级医院及县(二)级医院一览表

     3、柳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转诊工作流程图

 

附件.doc

 

                                            201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