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救助,以下同),加大对重病家庭的救助力度,严肃查处骗取、挪用、侵占救助款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
(四)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7—10级在乡残疾军人、65周岁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经县区以上政府批准(含县区政府,以下同)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中的大病患者及重度残疾人和老年人、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每人每年60元)。
(二)实行医前、医中救助。
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有疾病,持有转诊证明在异地就诊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由患者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可给予医前救助2000元,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对于符合医前救助范围的,住院后无力继续维持治疗的,由患者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可按照不超过年最高救助限额的30%,予以医中救助,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救助对象应及时到县(区)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办理结算手续,未及时办理的下一年度不予救助。
(三)实施住院医疗救助。
1.对非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每次住院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原则上按65%比例给予救助;超过10000元的,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20000元。
对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城乡低保对象(含尿毒症患者的透析及癌症患者的放化疗),以及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每次住院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后,在封顶线20000元内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对低收入家庭人员因病住院,在扣除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因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按以下四个标准实行分类救助:
(1)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5000元;
(2)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3000元;
(3)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1500元;
(4)个人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一次性给予医疗救助1000元。
3.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特困优抚对象(含“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7—10级在乡残疾军人、65周岁以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次住院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后的费用,原则上按65%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四)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对因患重特大疾病经医保(含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社会帮扶等个人自付费用后超过2万元的,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其中2—10万元的(含10万元),按55%给予救助;10—20万元的(含20万元),按60%给予救助;20万元以上的,按65%给予救助。
对农村0—14周岁(含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治疗定额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五)实施门诊补贴。
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给予小额门诊医疗补贴。
三、有关说明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对精神疾病患者自杀、自残的除外);
2.整容、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费用;
3.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
4.法律规定或县区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救助对象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必须在按政策规定得到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它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对其仍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中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重点优抚对象,其救助顺序先从优抚医疗资金中解决,如之后仍有剩余,再进入城乡医疗救助进行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原则上应通过临时救助予以解决。
(三)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因病住院治疗超出封顶线以外的费用,由县区政府另行研究解决,不得挤占有限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站式”救助工作流程:
一是查验证件。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时,除身份证外,还应根据个人类别向接诊医院提供有效证件(如:低保证、五保证、优抚证、低收入家庭证等)。接诊医院要认真查验,确保人证相符。救助对象在入院时未及时提供低保证、低收入、五保、优抚等有关证件的,各医疗机构不得纳入“一站式”医疗救助,应通知其出院后持相关身份证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记录、转诊单等复印件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等,到户籍所在县区社会救助审批机关进行手工办理。
二是网上审核。接诊医院核准信息后,在医疗救助平台上录入救助对象信息,并在我市医疗救助QQ群中提请县区进行审核。县区业务人员在平台上审核通过后,接诊医院首先按规定给予救助对象实行优惠减免,其次按照医保、合作医疗的政策给予报销,之后在“一站式”结算平台办理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只需缴纳相应的自费部分。定点医院向救助对象出具民生工程城乡医疗救助结算单,并同步显示告知单,以提升救助对象对城乡医疗救助该项民生政策的知晓度、满意度、支持度。
三是按月核报。各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末提交医疗救助结算相关材料给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办,再由市民政社会救助办分派给县区低保中心及时结算医疗救助垫付资金。
四是强化督查。市民政、卫生、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按规处理(相关检查督查及问责制度另行制定)。
(二)非“一站式”救助工作流程:
对于救助对象确因病情需要凭转院证明不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医保报销凭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等,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大社区”)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大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区民政部门、铜陵县社保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医疗救助告知单,告知救助对象本次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1、各级财政每年要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比照年度医疗费用增幅按一定比例实行自然增长。其中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市与县区两级按8:2比例分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市与县区两级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当年收支结余不高于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财政部门及时予以弥补。
2、各级财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医疗保险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定期核拨至相关医疗保险承办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其余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区社会救助审批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发放到户。
六、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民政部门(铜陵县由县社会保障局)主管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1.民政部门:各级民政部门及县社保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2.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共同开展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市、县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3.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督促各定点医院公开并落实医疗减免相关优惠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要严格按照“三个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规范化的医疗服务,尽可能控制医疗费用;对困难群众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政策报销范围外的诊疗及药品,应提前告知困难群众,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保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县、区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对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申请材料中的符合用药目录及资金进行审核,协助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并做好大病保险等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市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为此项民生工程考核责任单位。
七、有关要求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向重病家庭开展定向捐助,多渠道扩大医疗救助资金规模。
(三)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之前与本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县区政府可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注释:
1.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用药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设施服务目录。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由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
3.目前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规定病种主要有: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