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改善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和谐阜阳建设,根据《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4]1号)精神和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
(一)救助对象
我市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二)救助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原则。
坚持特别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
坚持应助尽助、应退尽退原则。
(三)救助标准
2014年,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四)救助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县级残联审批。县级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以张榜方式公示不低于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
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对救助对象实行年度复核、适时调整。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市、区)三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残联。市残联将所辖各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省残联。严格执行月报告、季调度、年评价制度,各县(市、区)残联要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残联报送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评价以平时工作为主。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支出。
省残联负责根据2013年各市、县(市、区)实际救助人数、救助标准和省级分担比例,提出省级补助经费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根据最终核定的享受人数和救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将省级补助和本级配套资金打卡发放至救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残补”,对超出2014年省级核定救助任务指标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新增救助人数,县级财政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做到应助尽助。
(六)监督管理
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市、区)残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各级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4.套取省级财政资金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在专项工作检查中发现有虚报补助人数套取省级补助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厅、省残联将依法追回套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下一年度拨付省级补助资金时再次扣减相应金额;对于在考评前未配套或未打卡发放救助资金的,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省(市)残联、省(市)财政厅(局)、省(市)民政厅(局)备案后执行。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1.目标任务
2014年,为全市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免费复明手术1480例。
2.救助对象
全市城乡贫困白内障患者。
3.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全省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负责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各地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4.资金管理及拨付
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完成后,县级残联负责根据定点医院手术完成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手术定点医院。
根据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流动眼科手术车“复明22号”复明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医秘〔2012〕481号)精神,“复明22号”参与协助部分市完成手术任务;参与方式由承担“复明22号”任务的省第二人民医院与相关市县卫生部门或手术定点医院协商,并根据实施手术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手术资金分配。
(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1.目标任务
2014年,为全市10078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补助经费专项用于贫困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2)拥有我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的精神残疾人。
3.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全省财政统筹安排6800万元,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4.资金管理及拨付
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帐户,并注明“精补”。
5.项目管理
县级残联每年须对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并及时调整。年审时要提供患者本人当年或上一年度的专科诊疗记录和1000元以上药费发票(或附有药品名称的购药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购买基本精神药物、辅助性药物和化验检查等费用。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
(2)低保证或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目标任务
2014年,为1472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
2.救助对象
全市城乡低保或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3.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
(1)听力语言残疾儿童:为每名聋儿配发人工耳蜗产品1套,提供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费12000元,术后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4000元;为每名聋儿配发助听器2台,提供验配和一年内的调试费用6000元,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经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2)肢体残疾儿童:为每名肢残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补贴手术费10000元,提供术后康复训练费6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3)脑瘫儿童:为每名脑瘫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矫形器装配费12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4)孤独症儿童:为每名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5)智力残疾儿童:为每名智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6)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按每人12000元标准,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聋儿、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市级财政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1:1比例分担。
(7)辅助器具:为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贴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所需经费由省级及以上财政统筹安排。
4.资金管理与拨付
(1)人工耳蜗、助听器、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由中残联或省残联统一采购,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安排;项目所需手术、验配服务、康复训练等非采购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按照各市承担的任务数及补助标准,结合省级财政分担情况,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拨付至各市级财政部门。
(2)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后,由各市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其中:手术费用直接支付至手术定点医院,康复训练费用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辅具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相关服务供应单位。各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项目初期预拨、项目结束后根据专家组考核评估结果予以结算的方式,作出适当调整。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医疗和康复训练费用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应由医疗保险报销,以补充康复训练经费不足部分。
(4)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地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5.项目管理
(1)各市残联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12〕7号),将救助对象安排至定点机构,按规范进行手术或康复训练。
(2)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训练的,均应填写《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安置(转送)考核表》(附后);在训儿童经考核评估合格后,市残联直接将补贴经费划拨至定点机构。
(3)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残联厅发〔2011〕25号)规定的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将以此为依据对定点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4)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在训儿童训练时间、训练质量、训练安全。
5、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四)2014年有关项目调整事项
1.三塔镇划归颍州区后,原阜南县三塔镇精神病人服药补助50人调到颍州区管理,省级补助资金为4万元由阜南县财政部门支付到颍州区财政部门。
2.阜南县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任务2013年为260名,2014年调去120名到颍上县,其相应省级补助资金8.16万元由阜南县财政部门支付到颍上县财政部门。
3.阜阳合肥现代园区民生工程项目及市开发区民生工程项目,其业务由颍州区残联代管,所需配套资金由市残联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