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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制度,实现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全覆盖”,将低收入人群医疗救助由事后救助变为事前救助,提高低收入群体对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及医疗保障的公平性,结合《大通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救助对象:

        (一)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持有县级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包括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三)持有《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

        (四)持有《精减退职人员救济证》的农村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

        第三条   为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正常运行,本办法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医疗救助时,本人或户主持身份证和享受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等有关证件),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审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二)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民政部门确定的救助对象,住院报付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取消医疗救助人群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救助对象通过合作医疗补偿和民政二次救助后,住院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例应不低于80%。

        (二)医疗救助仅限于患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且符合《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治疗药品费用。

        (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最高住院报销35000元。特大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心脏病手术)封顶线为50000元。 

        第六条   救助办法:

        (一)身份确认与登记备案。县民政部门按照《大通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并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动态数据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及时更新救助对象数据库,并将参合农民数据与救助对象数据合并管理,区别显示。

        (二)核对身份与救助支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经办窗口对救助对象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患者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民政部门确定后的救助证件等)进行核对,事前按病种预算住院费用,分别计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额度,并免收住院押金,低收入人群只需交纳个人自付部分住院费用,事后定点医疗机构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民政部门分别结算。

        (三)协调指导与监督检查。县财政、民政、卫生部门共同对“一站式”服务过程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直报窗口为农村困难群体提供高效、便捷的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同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七条   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医疗救助资金由上级民政部门分配的专项公益金和社会捐款等资金组成,县财政根据财力逐年增加配套资金。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医疗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安排。

        (二)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救助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或列支其它费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节余结转下年使用。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条   组织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县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共同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及时筹集和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同时,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县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县卫生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就诊开展优惠减免活动。

        (五)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六)各医疗机构按照《大通县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办法(包括住院病种费用的测算、自费药物的比例、医疗救助住院治疗的相关登记记录等)。

        第九条   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并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各种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为便于救助对象就近看病、申请医疗救助,人户分离的农村低保户等对象应将其户口迁入居住地,及时办理低保对象迁移手续,无正当理由者不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也不实施相应的救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