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疾病应急救助 |
审批依据 | 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杨管办发〔2014〕16号) |
救助对象及基金支付范围 | 救助对象:在示范区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区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统筹用于重大突发传染病、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灾难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症患者急救医疗费用补助。 (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
申请和审批程序 | (1)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助后,要及时对患者身份、经济状况、负担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评判,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的,要及时向杨陵区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和急救费用情况,提出救助申请。 (2)由杨陵区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汇总救助申请后,报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审批。 (3)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对申请救助对象的身份、急救费用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在审核过程中,示范区公安局、人事劳动局和杨陵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联合财政、人事等部门及时进行联合审批,核定救助金额。 (5)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核定后,示范区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