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
(一)低保条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低保。
(二)低保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委托书、授权书。根据规定,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及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行单独登记、备案。
(三)低保金的确定
对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采取评议与测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或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70岁)、未成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本人,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全额救助;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或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三级以下残疾人、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子女、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中带子女生活的父(母),按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救助;对于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目前,我市各地对城市低保实行差额救助,农村低保对象实行 “分类施保、就近靠档”,不同类别的低保户领取的低保金也不相同。
(四)低保对象的管理
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资格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的低保家庭困难程度缓解,收入水平超出了低保标准,应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低保金;有的在低保标准以下收入发生变动,应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一次。
五保供养
(一)供养对象
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三)申请程序
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经民主评议、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逐级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
1.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2.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二)保障内容
凡符合条件的儿童,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三)申请程序
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①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②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③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④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一)救助范围
城乡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生活无着的人员;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生活无着人员。
(二)救助内容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和源头预防等救助服务。
(三)工作程序
公安、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服务。
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民政救灾
(一)什么是救灾
救灾即自然灾害发生前后,为尽量减少损失,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而进行的灾前防范、紧急救助、灾后恢复重建和冬春受灾困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二)现行救灾工作方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三)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实行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四)自然灾害涵盖的范围
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旱灾害,风雹、雪灾、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五)自然灾害救助对象
凡在本省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因灾需紧急转移安置的;因灾造成粮食、饮水、衣被困难的;因灾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的;因灾伤病的;因灾死亡人员亲属。
(六)救灾款物发放方式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
(七)申请享受灾民住房重建救助程序
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
城乡医疗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农村五保户;3、经优抚医疗补助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4、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5、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医疗救助病种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2、城乡低收入家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必须是大病、重症慢性病或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的才能实施医疗救助。
3、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大病、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
(三)医疗救助程序
1、全面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充分发挥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作用,基本实现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全部通过即时结算系统进行救助。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及时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凭证的,民政部门不予结算。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实施救助的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城乡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探索制定异地转诊就医的具体程序和结算办法,努力实现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低收入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或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填写申请审批表;
(2)街道(乡镇)民政事务所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
(3)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4)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
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救助
(一)救助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救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以及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需提供《池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三)救助标准
1、属于城市低保对象或重症残疾人的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个人缴费部分补助为10元。对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人,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为每人每年10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3、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四)救助方式
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部门(街道、社区或学校)审核确认后,直接减免个人参保费用,补助资金由相关规定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教育救助
一、幼儿资助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公办幼儿园和经认定为普恵性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资助:
1、经县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农村低保或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的幼儿。2、孤儿和残疾幼儿。3、烈士子女。4、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幼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资助。(1)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另一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2)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并已丧失劳动能力;(3)父母双方均属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资助标准:1200元/人.年,分学期发放。
(三)申请程序:幼儿家长申请、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给予证明、学校评审公示、县区教育局审定。幼儿资助分学期申请,每学期初受理。
二、义务教育学生资助
2007年,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即: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寄宿生给予补助生活费。
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
申请程序:学生申请、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给予证明、班级评议、学校审核公示、县区教育局审定。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原则上分学年申请,每学年学年初受理。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以上。
资助标准: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资助标准可分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档。
2、普通高中校内资助
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标准学校自定。
3、普通高中孤儿免费教育
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全面实施孤儿免费教育,所需经费从所在普通高中校内资助资金中列支。孤儿学生凭县(区)级民政局出具的孤儿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免费教育补助(学费、住宿费及书本费)。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填写《池州市普通高中学校孤儿免费申请表》,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及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或《孤儿证》,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普通高中滋蕙计划
滋蕙计划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奖励品学兼优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滋蕙计划由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具体操作。滋蕙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申请奖励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申请程序:学生申请、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给予证明、班级评议、学校审核公示、县区教育局审定发放。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原则上分学年申请,每学年学年初受理。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2、中职学校免学费
资助对象: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免学费。
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给予学校补助。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
3、中职学校校内资助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标准学校自定。
4、中职学生绿色通道: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二)申请程序:学生申请、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给予证明、班级评议、学校审核公示、县区教育局审定发放。中职学生资助原则上分学期申请,每学期学期初受理。
五、高校学生资助
(一)院校资助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以当年国家规定为准),主要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评审程序:学生申请、系部评议推荐、院校审定公示。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以当年国家规定为准),主要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学校一次性发放。
评定程序:学生申请、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给予证明、系部评议推荐、院校审定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以当年国家规定为准),院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以分4000元、3000元、2000元三档。主要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由学校按月发放。
评定程序:学生申请、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给予证明、系部评议推荐、院校审定公示。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4、校内资助
院校通过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给予特殊困难补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等,实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二)市政府特困大学生救助
救助对象:从2004年开始,市政府设立特困大学生救助基金,资助池州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
资助标准:4000元/人.年。
申请程序:学生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给予证明并审核、县区学生资助中心抽查复核并确定初选对象、市救助办审核确定建议资助对象、基金管委会讨论决定资助对象。每年七月中旬至八月初受理学生申请。学生在大学期间只能享受一次此项资助。
(三)社会资助
1、安徽仁众教育基金资助
资助对象:安徽仁众教育基金由京、津、沪池州籍爱心人士捐赠设立,主要资助京津沪地区池州籍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大学生。
资助标准:3000元-6000元。
申请程序:学生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给予证明、县区学生资助中心及高中学校审核,基金秘书处复核确定建议资助对象、基金会讨论决定资助对象。每年七月中旬至八月初受理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每年申请、每年给予资助。
2、高校新生入学资助
资助对象: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润雨计划专项资金,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资助比例约占高三毕业学生数的4%左右。
资助标准: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1000元。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申请程序:学生在所毕业的学校申请,学校评审确定。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办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救助
(一)救助条件
1、城乡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主城区城镇户籍或贵池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农村户籍居住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且自愿放弃宅基地的;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低保的1.8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且家庭总财产(含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不超过10万元;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2、 新就业和外地来池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主城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已办理《池州市居住证》,新就业人员工作不满5年的;
(2)个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主城区范围内无住房。
(二)申请程序
1、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1)社区(村)在受理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结果上报至街道办事处(镇)。
(2)街道办事处(镇)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及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会同申请材料报贵池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3)贵池区保障性住房分配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住房情况、家庭财产等相关信息。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在贵池区政府、贵池区住房城乡建委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外地来池务工及新就业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贵池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等部门对申请人住房条件、劳动合同等进行审核,将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会同申请材料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人作为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库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常住的居民,或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持有《池州市居住证》的人户分离的外来务工人员(含随其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家庭成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因患重、大病(重、大病是指《池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症慢性病、大病病种),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遭遇突发性灾害、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各种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委会代理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填写《池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不得超过首次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基金总量,结合城乡低保标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各地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级分档实施救助。现金救助的,每户救助金额原则上为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至6倍;实物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定期定量发放实物;服务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定期定内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