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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行为,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疗救助对象

  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经本市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慢性病病种包括:⒈各种恶性肿瘤;⒉慢性肾炎;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⒋慢性充血性心衰;5.风湿性心脏病;6慢性活动性肝炎;7.肝硬化;8.糖尿病;9.冠心病;10.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11.结核病活动期;12.血友病;13.银屑病;14.高血压病;15.甲亢;1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17.帕金森氏综合症;18.系统性红斑狼疮;19.再生障碍性贫血;20.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支气管哮喘;23.血管内支架置入术后治疗。24.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25.艾滋病感染者;2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慢性病病种。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一)申请、审查、审批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防城港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和申报工作。审查后签署意见,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

  3.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及审批工作。审核后签署意见,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救助,不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二)申请门诊医疗救助认定、报销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2.患者医保证或合作医疗卡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

  3.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门诊慢性病治疗证》首页复印件1份(交验原件)。没有《门诊慢性病治疗证》的,须提供本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慢性病诊断证明和相关检验、检查报告,艾滋病感染者需市疾病控制中心提供书面证明;

  4.相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加盖门诊收费专用章)。

  三、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门诊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年度发生的门诊医疗救助费用(符合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达到或超过相应救助标准的,按标准给予救助;达不到相应救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上思县、东兴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具体标准和管理制度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县(市)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市级确定的救助标准。

  四、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来源与支付

  门诊医疗救助资金从上级下达和市、县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由县级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金融机构转入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帐户。

  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其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的门诊医疗待遇不变,就诊及管理办法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民发〔2012〕123号)。

  附件:防城港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样表)

防城港市民政局

防城港市卫生局 

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9日

防城港市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表(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类别


医保类型


医保证号


病种


定点医疗

机构名称


慢性病就诊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患者申请

本人患   ,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现申请门诊医疗救助认定。

                  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意见

经审查, 符合申报条件,拟报 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经 办 人:           乡、镇政府(街道办)(盖章)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

经审核,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拟救助   元。

经 办 人: ××县(市、区)民政局(盖章)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说明:1.类别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户。

2.医保类型填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