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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鹤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 ( 豫政办 [2000]105 号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 以下简称医疗补助 ) 要与我市国家公务员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处 ( 以下简称市医保处 ) 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五条 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 二 )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 三 ) 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 四 )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5 %列入当年预算,并按时足额划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在保险年度内按季度向市医保处缴纳,作为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享受医疗补助的单位可连续 2 年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本人 1 个月工资 ( 或退休金 ) 的医疗费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筹,并由单位在保险年度内一次性向市医保处缴纳,由市医保处全额划入其职工个人帐户。

      第七条 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按照此办法实行医疗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 3 %的比例补助,其余由各单位自筹,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条 5 %的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四个方面:

      ( 一 )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而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市医保处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其标准为: 45 周岁以上 ( 含 45 周岁 ) 在职职工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0.5 %划入;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3 %划入。

      ( 二 )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期间 ( 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补助,其标准为:在职职工补助 65 %,退休人员补助 70 %,副县级及其以上人员 ( 含退休 ) 补助 75 %。

      ( 三 ) 用于支付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的保险费。

      ( 四 )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 50 %;超过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 80 %。

      第九条 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市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医疗补助金额由市医保处按规定直接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市医保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十一条 市医保处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驻鹤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其补助经费按原渠道筹措。市直驻外地的国家公务员执行当地的医疗补助办法。

      第十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公争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运行情况,对其筹资比例与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