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仪征市人社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全省大病保险工作要求和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对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实现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保障对象
2014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继续以市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
二、筹资标准
根据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要求,2014年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20元。
三、起付线和封顶线
2014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最高理赔金额为20万元。
四、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市卫生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合规医疗耗材费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便于理赔操作。
五、加强新农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充分发挥承办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审核稽查功能,建立新农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其他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单位、承办方式、分段理赔比例等仍按《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扬卫基妇[2013]27号)和《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执行。
扬 州 市 卫 生 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