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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卫基妇〔2014〕18号

关于调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仪征市人社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全省大病保险工作要求和2013年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对我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确保实现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持续发展的目标。  

一、保障对象

2014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继续以市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

二、筹资标准

根据江苏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要求,2014年全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人均20元。

三、起付线和封顶线

2014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000元,最高理赔金额为20万元。

四、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市卫生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合规医疗耗材费用范围,进一步细化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便于理赔操作。

五、加强新农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充分发挥承办保险公司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审核稽查功能,建立新农合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其他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单位、承办方式、分段理赔比例等仍按《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扬卫基妇[2013]27号)和《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执行。

 

扬 州 市 卫  生 局               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扬  州 市 财 政 局

201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