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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部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人口计生规发〔2014〕1号

无锡市部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市部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对象)的帮扶力度,解决他们在住院期间缺少家庭成员照料生活的后顾之忧,特制定无锡市计划生育特扶对象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本保险的投保对象是本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二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已享受江苏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人员(以下简称“特扶对象”)。

    第二条:本保险实施范围为本市七个区。

    第三条:本保险保障范围按每人每天住院补助100元,每人每年最高补贴天数90天,当年发生重大疾病补助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执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特扶对象住院护工服务的补贴标准。

    第四条:本保险投保方法,每年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为特扶对象统一投保。

    第五条:本保险投保前,市和各区人口计生部门须对特扶对象进行核对、汇总,确定投保人数。

    第六条:办理本保险的费用前两年(即2014年和2015年),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专项经费中列支,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住院护工服务保险。

    第七条:在办理本保险业务过程中,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政府采购的流程确定承保的保险公司。

    第八条:本保险由住院护工服务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两部分组成(重大疾病种类具体由招标文书确定)。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自9月10日起实行。

    江阴市和宜兴市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