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重大疾病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33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提高城乡居民肺癌等病种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12〕18号),为推行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提高参保患者部分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将对终末期肾病、原发性肺癌等7个病种实施按病种收付费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付费病种
(一)门诊治疗
1.终末期肾病(含原特殊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下同):第一诊断为终末期肾病(ICD-10:N18.0),在门诊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治疗并实行临床路径管理。
2.耐多药肺结核:第一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ICD-10:A15.0、A15.1),并实施门诊全程规范化治疗。
(二)住院治疗
1.第一诊断为原发性肺癌(ICD-10:C34/D02.2),临床分期(UICC2009)为Ⅰ期、Ⅱ期和可完全性切除的ⅢA期非小细胞肺癌;临床分期(UICC2009)为T1-2N0M0的小细胞肺癌,行肺局部切除/肺叶切除/全肺切除/开胸探查术(ICD-9-CM-3:32.29/32.3-32.5)。
2.第一诊断为食管癌行食管癌切除消化道重建术。
3.第一诊断为胃癌(ICD-10:C16),行胃癌根治术(ICD-9-CM-3:43.5-43.9),肿瘤分期为T1-4aN0-3M0(根据AJCC第7版)。
4.第一诊断为结肠癌(ICD-10:C18),行结肠癌根治切除手术(ICD-9-CM-3:45.73-45.79,45.8)。可R0切除的结肠癌(Ⅰ期、Ⅱ期和部分Ⅲ期)。对诊断为多原发并多部位的结肠癌(ICD-10:C18),结肠息肉病(如FAP、HNPCC)和炎性肠病合并癌变的患者,直肠无病变者,可考虑行全结肠切除术。
5.第一诊断为直肠癌(ICD-10:C20),行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手术(ICD-9-CM-3:48.62或48.63)以及可R0切除的高中位直肠癌(Ⅰ期及部分Ⅱ、Ⅲ期患者)。
6.耐多药肺结核:第一诊断为耐多药肺结核(ICD-10:A15.0、A15.1),并实施住院全程规范化治疗。
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资质条件
(一)终末期肾病:具备资质、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定点医疗机构。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血液净化技术资质,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和《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江苏省血液净化中心(室)建设管理规范》等要求。行持续性非卧床腹膜透析治疗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须按照卫生部《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资格认证和管理。
(二)耐多药肺结核:按规定要求,具备耐多药肺结核定点救治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全市确定1所市级专科医疗机构。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应具备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断、治疗所必需的条件,包括符合感染控制要求的实验室、门诊和病房以及符合药品管理要求的库房等。
(三)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手术治疗:按照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等要求具备相应技术资质和条件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开展肺癌诊断、治疗及评估的医疗机构,须设有专门胸部肿瘤外科,具备CT、纤支镜、肺功能及病理等相关检查手段,并配备至少1名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
开展食管癌诊断、治疗及评估的医疗机构,须设有专门胸部肿瘤外科,具备CT、食管镜、肺功能及病理等相关检查手段,并配备至少1名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
开展胃癌诊断、治疗及评估的医疗机构,须设有胃肿瘤科,具备胃镜、超声内镜、胃肠造影机、CT及核磁共振、病理等相关检查手段,并配备至少1名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
开展结肠癌及直肠癌诊断、治疗及评估的医疗机构,须设有专门结直肠癌科,具备纤维结肠镜及直肠镜等相关检查手段,并配备至少1名相应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师。
实行按病种收付费南通市市区(含通州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各县(市)按病种收付费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标准化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
定点救治医疗机构(简称定点医院,下同)应遵循治疗原则、标准化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严格按《终末期肾脏病常规透析治疗标准化诊疗方案(2011年修订)》、《耐多药肺结核等3个肺结核病临床路径》(卫办医政发〔2012〕8号),《原发性肺癌手术临床路径(2012年版)》、《食管癌手术治疗临床路径(2012年版)》、《胃癌根治手术临床路径(2012年版)》、《结肠癌根治切除手术临床路径(2012年版)》、《直肠癌低位前切除手术临床路径(2012年版)》等卫生部门制定的病种标准化诊疗方案、临床路径和门诊、住院流程执行。
四、收费价格标准及内涵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物价、民政等部门制定的病种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内涵,结合我市医疗费用实际水平,确定相应病种的收费价格标准和收费项目内涵,具体病种收费价格标准及内涵说明见附件4、附件5。
五、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方式及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实行签约定点就医结算模式。签约后,定点医院按规定病种标准化诊疗方案、临床路径和门诊、住院流程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服务;参保人员按规定接受有关医疗服务、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
(一)门诊治疗
1.门诊病种收付费服务合约要求
(1)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病专项备案手续后,须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为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定点救治医院并签约。签约后年度内一般不予变更,每年的11月-12月参保患者可对下年度的签约定点医院进行重新确定,未更改的自动续签。年度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签约定点医院的,须以月度为单位变更。参保人员须在与已签约的定点医院解约后,方可办理新的签约。
(2)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治疗:参保人员应先由市定点救治医院办理病种收付费门诊专项备案手续并签约。签约后在待遇享受期内不得变更定点医院。
(3)定点医院应做好门诊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的签约服务工作,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参保人员(或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有关病种收付费结算的政策规定,并与参保人员(或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签订《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结算门诊合约》(见附件2,简称门诊合约,下同),同时将门诊合约签约的相关信息录入、上传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4)符合门诊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的参保人员,须按规定与定点医院签订门诊合约,签约后享受相应的门诊按病种收付费结算医疗保险待遇,不得指定检查、治疗、用药。
2.门诊按病种收付费(结算)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在本市范围内全面实行按病种结算。参保患者与定点救治医院签订门诊合约后,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透析治疗专项费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并个人自付600元后,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参保患者的高血压治疗费用按标准化诊疗方案纳入病种结算范围,不得重复享受高血压专项门诊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待遇另行制定。
(2)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耐多药肺结核的门诊治疗实行按病种结算。参保患者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含个人自付及范围外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在职职工80%、退休职工82%、居民70%的比例结付,待遇有效期2年,见附件4;符合《南通市市区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规定救助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受医疗救助最高限额限制,救助后的实际比例不低于90%。
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耐多药肺结核门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诊费用),实际门诊费用等于或高于收付费价格标准的,参保人员以价格标准累计个人月度费用,按价格标准和个人支付比例(=100%-医保报支比例,下同)支付个人负担费用。低于价格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门诊费用累计个人月度费用,按实际门诊费用和个人支付比例(=100%-医保报支比例)支付个人负担费用。享受按病种收付费待遇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住院治疗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耐多药肺结核入院治疗和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行手术、放化疗住院治疗选择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方式的,其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方式、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按首批试点病种乳腺癌、宫颈癌的相关规定执行,报支比例等见附件5。
六、经办服务与定点医院费用结算
按病种收付费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一并纳入结算办法实行总量管理。
(一)门诊费用结算
1.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和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治疗发生的专项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按病种结算价格标准实行门诊病种价格定额结算,价格标准见附件4。
2.对签约门诊治疗不足月的,经办机构在年末按月度实际治疗天数调整结算金额。
(二)住院费用结算
耐多药肺结核入院治疗和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行手术、放化疗等住院治疗病种选择按病种收付费结算方式的,其定点医院费用结算仍按首批试点病种乳腺癌、宫颈癌的相关结算规定执行,价格标准见附件5。
七、享受按病种收付费待遇的个人负担费用不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指本次实行按病种治疗的个人负担费用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八、对乳腺癌、宫颈癌手术治疗费的病种收付费价格标准进行调整,价格标准见附件5
九、其他事项按通人社规〔2013〕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试行实施
十一、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
附件:
1.南通市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疾病按病种收付费病种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名单
2.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结算门诊服务合约
3.终末期肾病标准化诊疗方案及住院流程
4.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结算价格标准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试行)
5.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价格标准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试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30日
附件1 南通市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疾病按病种收付费病种和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名单
一、终末期肾病按病种结算定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1.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3.南通市中医院
4.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
5.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6.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7.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8.南通瑞慈医院
9.南通老年康复医院
1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
11.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
12.南通市通州区第八人民医院
二、部分恶性肿瘤按病种收付费定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以下试点医院按规定的资质开展恶性肿瘤的定点救治工作:
1.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3.南通市肿瘤医院(南通市第五人民医院)
4.南通市中医院
5.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
6.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7.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
8.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9.南通瑞慈医院
10.南通市通州区人民医院
11.南通市通州区中医院
12.南通市通州区第三人民医院
13.南通市通州区二甲人民医院
14.南通市通州区第八人民医院
三、耐多药肺结核按病种收付费定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1.南通市第六人民医院
附件2 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结算门诊服务合约 (参考文本)
编号:
根据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行按病种收付费有关规定,现就按病种收付事宜签订《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结算门诊服务合约》(简称合约,下同)如下:
一、参保人员 (身份证号码: )因患 ,现选择确定 作为按病种收付费结算签约治疗定点医院。
二、定点医院,须按卫生部门规定和医疗保险政策等提供质优、规范的按病种收付费医疗服务,合约病种的收付费(结算)价格按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与定点医院签约后,定点医院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所签合约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四、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医院刷卡就诊享受相应病种的病种收付费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终末期肾病(含原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专项费用,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并个人自付600元后,参照住院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
五、本合约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院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结算并进行定点医疗救治的认定依据。医疗保险病种收付费(结算)价格标准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对该病种的平均结算标准。对参保人员的有关临床路径、诊(治)疗方案及医疗服务告知等按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六、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过程中,应遵从规定的治疗原则、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不得指定检查、治疗、用药,否则相应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七、定点医院在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时,应遵循治疗原则、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进行合理医疗,不得因费用等原因而缩减或扩大医疗服务,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应纳入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定点医院须向参保病员(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履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待遇、临床路径、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未告知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而影响参保人员待遇的,由定点医院负责。医院书面告知后,参保人员(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按病种收付费或拒签合约等而影响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负责。
九、定点医院应将参保患者的门诊专项医疗费用(含范围外费用)全部纳入病种结算管理,并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明细数据如实上传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不得采用让参保患者外购药品、治疗或超标准另收费等方式转嫁医疗费用。
十、本合约开始时间 年 月 日,门诊合约签订后年度内一般不可变更。参保人员因搬迁等特殊情况年度内确需变更约定的须以月度为单位,且须与已签约医院办理解约手续后,方可办理新的签约。参保人员在每年11-12月,可对下年度签约的治疗医院进行重新确定,未更改的自动续签,如下年度签约医院已更改,本合约在当年12月31日后自动失效。
十一、本合约一式两份,一份参保人员留存,一份定点医院留存。
参保人员或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签字): 定点医院名称:
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须注明关系: 经治医师(签字):
参保人员或亲属或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 医保办签字盖章:
家庭住址: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签约信息录入人(签字):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信息录入时间:20 年 月 日
附件3 终末期肾病标准化诊疗方案及住院流程
终末期肾脏病常规透析治疗标准化诊疗方案
(2011年修订)
一、终末期肾脏病常规透析治疗临床路径标准住院流程
(一)适用对象
第一诊断为终末期肾病(ICD-10:N18.0〈注:医保信息系统ICD-10:N18.051〉)。
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ICD-9-CM-3:39.95)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
(二)诊断依据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肾脏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肾脏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1.确诊为终末期肾病,并排除可逆性因素。
2.实验室检查:非糖尿病肾病eGFR小于10ml/(min·1.73m2),糖尿病肾病eGFR小于15ml/(min·1.73m2)。
3.已有血液透析通路或腹膜透析通路:自体动静脉内瘘、移植人造血管、半永久性深静脉置管,或者腹膜透析导管。
(三)治疗方案的选择
根据《临床诊疗指南—肾脏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肾脏病学分册》(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腹膜透析标准操作规程》(中华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编著)。
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ICD-9-CM-3:39.95)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
(四)标准住院日为7-10天
(五)进入路径标准
1.第一诊断必须符合ICD-10:N18.0终末期肾病疾病编码。
2.当患者同时具有其他疾病诊断时,但住院期间不需要特殊处理,也不影响第一诊断的临床路径流程实施时,可以进入路径。
(六)术前准备(术前评估)2-7天
1.必需的检查项目:
(1)血常规、尿常规、粪常规;
(2)肝肾功能、碱性磷酸酶、电解质、酸碱平衡、血糖、血脂、血型、凝血功能、传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丙肝、HIV、梅毒等)、血清铁、铁蛋白、总铁结合力、转铁蛋白、iPTH;
(3)胸片、心电图、泌尿系统超声波检查、超声心动图。
2.根据患者病情,必要时行动静脉内瘘或人造血管的血管彩超检查,或腹透液常规、腹透液细菌培养+药敏实验。
(七)开始血液透析日为入院第3-5天(视病情决定,若有急诊透析指征,应及时透析)
1.一般首次血液透析时间不超过2-3小时,以后根据病情逐渐延长每次透析时间,直至达到设定的要求(每周2次透析者5.0–5.5小时/次,每周3次透析者4.0-4.5小时/次;每周总治疗时间不低于10小时)。
2.选择合适的透析器,一般首次透析选用膜面积较小的透析器。
3.首次透析时血流速度宜适当减慢,可设定为150-200ml/min,以后可以根据病情进行个体化调整。
(八)开始腹膜透析日为入院第1-3天(视病情决定)
1.每天透析4-5次,一般每次用2升透析液,白天留腹时间4小时,晚上8-12小时。
2.根据病情,为了达到充分透析的目标值,每个腹透周期的留腹透析液量可以增至2.5-3升,每天交换透析液4次。对于部分有残余肾功能的患者,也可以每天只交换透析液1-3次。
(九)常见并发症基本治疗药物要求
1.贫血:根据病情给予促红细胞生成素、铁剂、叶酸及维生素治疗。
2.高血压:根据病情可给予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钙离子拮抗剂、β受体拮抗剂?1?0a受体拮抗剂以及其他南通市高血压门诊专项范围内的药品。
3.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根据病情可给予磷结合剂、骨化三醇等治疗。
(十)出院标准
1.内瘘、人造血管或半永久深静脉置管或腹透导管透析过程中使用顺利,无需继续住院诊治的手术并发症/合并症。
2.指导血透患者学会血液透析开始后的内瘘、人造血管或半永久深静脉置管的护理和保养。
3.指导腹透患者学会更换腹膜透析液的操作、学会导管出口处的护理。指导患者饮食,建议优质高蛋白饮食(每日蛋白摄入量:1.2g/kg/d)。
4.确定透析方案,出院后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或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
(十一)转诊上级医院参考指征 如当地医疗技术条件有限,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患者转诊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1.透析通路建立失败。
2.出现透析相关并发症控制不佳,如难治性高血压、低血压、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腕管综合征、严重感染等。
3.多器官功能衰竭。
(十二)定期随访检查基本要求
1.每1-3个月复查血常规、肾功能电解质、肝功能、血清铁、总铁结合力、转铁蛋白、铁蛋白、血钙、血磷、钙磷乘积等,每3-6个月复查甲状旁腺激素、血清β2微球蛋白,每6个月评估透析充分性、营养状况一次。
2.每年复查血清传染病标志物(乙肝、丙肝、HIV、梅毒等)、心电图、胸片、心脏超声等。
3.定期评估血管通路。
(十三)腹膜透析病人随访和管理规范
1.定期随访:治疗初期2周-1个月随访1次,稳定期1-3个月随访1次。更换外接导管每6个月1次。
2.资料登记:对随访患者应进行常规记录(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定期对腹膜透析中心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包括腹膜炎发生率、感染率、住院率、患者生存率、技术生存率、生活质量等。
4.通常应每3个月随访宣教1次,对于反复发作腹膜炎、顽固性高血压或水肿、严重肾性贫血、骨病、透析不充分或营养不良要加强随访宣教及再培训。
5.培训内容包括清洁与无菌的概念与重要性、更换腹膜透析液的操作培训、导管出口处的护理、饮食指导、锻炼、腹膜透析记录及心理辅导等。
(十四)变异及原因分析
1.发生紧急血管通路并发症,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
2.发生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
3.伴有其他合并症时,需要进行相关的诊断和治疗。
终末期肾脏病常规血液透析治疗临床路径表单
适用对象:第一诊断为终末期肾脏病(ICD-10:N18.0)
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ICD-9-CM-3:39.95)或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号: 住院号: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标准住院日:7–10天
| 时间 | 住院第1天 | 住院第2–5天 | |
| 主 要 诊 疗 工 作 | □ 询问病史及体格检查 □ 完成病历书写 □ 向患者及其家属或委托人交待病情 | □ 上级医师查房 □ 完成必要的相关科室会诊 □ 完成病历书写 □ 签署血液透析知情同意书 □ 向患者及家属交待血液透析注意事项 | |
| 重 点 医 嘱 | 长期医嘱: □ 肾脏病护理常规 □ 二级护理 □ 低盐优质低蛋白低磷低嘌呤饮食 □ 患者既往的基础用药 □ 内瘘或人造血管侧血管保护 临时医嘱: □ 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 □ 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脂、 血型、凝血功能、感染性疾病筛查、铁代谢、iPTH □ 胸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 内瘘或人造血管彩超(必要时) | 长期医嘱: □ 肾脏病护理常规 □ 二级护理 □ 低盐、优质低蛋白、低磷、低嘌呤饮食 □ 患者既往基础用药 □ 内瘘或人造血管侧血管保护 临时医嘱: □ 其他特殊医嘱 | |
| 主要 护理 工作 | □ 介绍病房环境、设施和设备 □ 入院护理评估 | □ 针对内瘘、人造血管或深静脉置管的保 养和护理进行宣教 | |
| 病情 变异 记录 | □ 无 □有,原因: 1. 2. | □无 □ 有,原因: 1. 2. | |
| 护士 签名 | |||
| 医师 签名 | |||
| 时间 | 住院第6–9天 | 住院第7-10天(出院日) | |
| 主 要 诊 疗 工 作 | □ 开始血液透析 □ 上级医师查房,确定患者维持性 血液透析方案 □ 完成病历书写 | □ 上级医师查房,进行血管通路评估,确定有无并发症;评估透析情况,确定有无急性并发症,明确是否出院 □ 完成出院记录、病案首页、出院证明书等 □ 向患者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 向患者交待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方案 | |
| 重 点 医 嘱 | 长期医嘱: □ 肾脏病护理常规 □ 二级护理 □ 低盐、优质高蛋白、低磷、 低嘌呤饮食 □ 内瘘或人造血管侧血管保护 临时医嘱: □其他特殊医嘱 | 出院医嘱: □ 出院带药 □ 门诊随诊 | |
| 主要 护理 工作 | □ 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 针对血液透析开始后的内瘘、人造血管或深静脉置管的保养和护理进行进一步的宣教 □ 针对血液透析的急性并发症进行 宣教 | □ 指导患者办理出院手续 | |
| 病情 变异 记录 | □ 无 □ 有,原因: 1. 2. | □ 无 □ 有,原因: 1. 2. | |
| 护士 签名 | |||
| 医师 签名 | |||
附件4 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结算价格标准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试行)
| 序号 | 病种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收费项目等级 | 计价 单位 | 病种结算价格(元) | 医保支付比例 | 说 明 | ||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职工 | 居民 | |||||||||
| 1 | 终末期肾病 | 700100016 | 终末期肾病 | 项目内涵详见注。终末期肾病的病种结算价格标准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对所有门诊透析治疗的平均月度结算价格标准。 | ||||||||
| 700100016-a | 血液透析 | 含透析费用、辅助用药费用、定期检查费用等 | 月 | 职工 6600 | 职工 6500 | 参照 住院 | ----- | 不含动静脉内瘘、移植人造血管、半永久性深静脉置管,或者腹膜透析导管费用。 居民医保的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按病种收付费待遇另行制定。 | ||||
| 700100016-b | 腹膜透析 | 含透析费用、辅助用药费用、定期检查费用等 | 月 | 职工 6000 | 职工 5900 | 参照 住院 | ----- | |||||
| 2 | 耐多药肺结核 | 700100015 | 耐多药肺结核 | |||||||||
| 700100015-b | 门诊治疗费 | 含药费、定期检查费、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处理费等 | 乙 | 月 | 1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注:终末期肾病(含原重症尿毒症)在门诊行常规血液透析治疗或行持续非卧床腹膜透析治疗的病种结算价格标准包含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定期随访检查、常见并发病基本治疗用药费用(含部分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低分子肝素等抗凝药品)等;腹膜透析结算费用包含每日规定数量的腹膜透析液供给、病人随访管理以及定期随访检查、常见并发病基本治疗用药费等。 附件5 南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按病种收付费的价格标准及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试行)
| 序号 | 病种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 内容 | 收费项目等级 | 计价 单位 | 病种收付费价格(元) | 医保支付比例 | 说 明 | ||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职工 | 居民 | |||||||||
| 1 | 耐多药肺结核 | 700100015 | 耐多药肺结核 | |||||||||
| 700100015-a | 入院治疗费 | 含床位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材料费、并发症和不良反应处理费等 | 乙 | 例 | 15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2 | 肺癌 | 肺癌 | 项目内涵,详见注2。 | |||||||||
| 700200024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材料费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36750 | 315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700200024-a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材料费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47250 | 42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经内镜手术。 | ||
| 700200024-b | 化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等 | 乙 | 疗程 | 20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700200024-c | 放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和放疗费等 | 乙 | 疗程 | 20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采用常规外照射治疗。 | ||||
| 3 | 食管癌 | 食管癌 | 项目内涵,详见注2。 | |||||||||
| 700200025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输血费、材料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47250 | 3675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700200025-a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输血费、材料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57750 | 4725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经内镜手术。 | ||
| 700200025-b | 化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等 | 乙 | 疗程 | 18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700200025-c | 放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和放疗费等 | 乙 | 疗程 | 20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采用二维外照射治疗。 | ||||
| 4 | 胃癌 | 胃癌 | 项目内涵,详见注2。 | |||||||||
| 700200005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输血费、材料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36750 | 2625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外科或内镜手术治疗。 | ||
| 700200005-a | 化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等 | 乙 | 疗程 | 15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4 | 胃癌 | 700200005-b | 放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和放疗费等 | 乙 | 疗程 | 20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采用常规外照射治疗。 | ||
| 5 | 结肠癌 | 结肠癌 | 项目内涵,详见注2。 | |||||||||
| 700200026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输血费、材料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36750 | 2625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700200026-a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材料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42000 | 315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经内镜手术。 | ||
| 700200026-b | 化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等 | 乙 | 疗程 | 20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6 | 直肠癌 | 直肠癌 | 项目内涵,详见注2。 | |||||||||
| 700200027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输血费、材料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36750 | 2625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外科或内镜手术治疗。 | ||
| 700200027-a | 化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等 | 乙 | 疗程 | 20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6 | 直肠癌 | 700200027-b | 放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和放疗费等 | 乙 | 疗程 | 20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采用常规外照射治疗。 | ||
| 7 | 乳腺癌 | 乳腺癌 | ||||||||||
| 700400005-b | 放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和放疗费等(含定位、制模等费用) | 乙 | 疗程 | 27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700400005-c | 化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等 | 乙 | 疗程 | 8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8 | 宫颈癌 | 宫颈癌 | ||||||||||
| 700400006-c | 术前放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和放疗费等(含定位、制模等费用) | 乙 | 疗程 | 10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可在在门诊开展术前放疗。 | ||||
| 700400006-d | 术后放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和放疗费等(含定位、制模等费用) | 乙 | 疗程 | 278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8 | 宫颈癌 | 700400006-e | 放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和放疗费等(含定位、制模等费用) | 乙 | 疗程 | 45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适用Ⅱb-Ⅳ期宫颈癌患者,属宫颈癌晚期不能行外科手术治疗的放疗费用。 | ||
| 700400006-f | 化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药费等 | 乙 | 疗程 | 80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以下为乳腺癌、宫颈癌手术治疗病种收付费(结算)价格调整项目: | ||||||||||||
| 1 | 乳腺癌 | 乳腺癌 | ||||||||||
| 700400005-a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材料费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17500 | 135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
| 2 | 宫颈癌 | 宫颈癌 | ||||||||||
| 700400006-a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材料费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19500 | 155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经腹手术。 | ||
| 700400006-b | 手术治疗费 | 含床位费及陪护床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麻醉费、药费、材料费等 | 放化 疗费 | 乙 | 例 | 24700 | 22500 | 在职80%;退休82% | 70% | 指腹腔镜手术。 | ||
注:原发性肺癌等病种的手术治疗、放化疗及规定的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各类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放疗(含定位、制模等费用)以及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