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确保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有效贯彻落实,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推进我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现就扎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资格条件。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依据调查、核对情况,认真审查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资格,对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均符合条件(详见附件)的,应及时予以住院医疗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纳入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确保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公平、公正。
二、统一“混合户口”家庭的认定行为。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户口)、又有农业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的,均可按城市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资格条件予以认定。
三、规范需要申报的家庭成员类别。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除要如实申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外,还要如实申报与本人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并要如实申报与本人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就读)状况。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照城乡低保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类别界定。
四、切实简化办理手续。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曾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可以不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发生变化及乡级调查结果与其申报情况不一致的,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核对),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据其申报情况及乡级调查结果直接予以审批,但在档案材料中应附上其家庭经济状况原核对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原申报表复印件。
五、加强与相关社会救助信息的对接。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扶贫、住房保障、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部门的联系,建立起住院医疗救助信息与扶贫工作信息、相关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制度。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住院医疗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其家庭已被确认为扶贫对象家庭或已享受住房保障、教育救助、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待遇的,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应有所增加(除婚姻原因增加新成员或新出生人员外;以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为准)。对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时家庭成员信息不一致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核查,以防止患者通过增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降低家庭人均收入的方式骗取住院医疗救助金。
六、加快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市民政部门要负责本级与县(市、区)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并协助做好本级与自治区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2013年10月底前完成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健全相关医疗救助服务统计分析功能,并要在12月底前实现市、县(市、区)两级对接,确保住院医疗救助经费实现即时结算或通过管理系统自动审批,即时统计上报各项医疗救助信息;要争取在2014年6月底前完善住院医疗救助信息电子公示服务功能,并按要求在县(市、区)民政网、政府网上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公示住院医疗救助信息,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在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举报存在问题的对象,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骗取住院医疗救助金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及时统计上报医疗救助信息。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初要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支出情况和门诊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参合、单病种付费救助等医疗救助信息录入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中,并通过管理系统即时上报,同时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附件:广西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资格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
广西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享受
住院医疗救助待遇的资格条件
从2013年12月1日起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应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家庭收入条件。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属于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户口)的,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属于农业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的,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
家庭收入计入项目、计算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持有现金条件。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提取银行存款(含出售有价债券所得)之和用于家庭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或扣除家庭12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及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家庭教育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人均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的50%。
提取银行存款中有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的生产发展扶持(补助)资金、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及个人贷款部分的,应予以相应扣除。
属于非农业户口(城镇居民户口)的低收入重病患者家庭年人均基本生活费用按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下同);属于农业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的低收入重病患者家庭年人均基本生活费用按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计算(下同)。
教育费用支出按一个学年或2个学期计算,以发票(正规收据)为准,但不包括借读费、赞助费等国家禁止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用支出是指个人实际负担部分,以发票(正规收据)为准,但已获得的住院医疗救助金、商业保险赔偿金及社会捐助金,应予以扣除。
三、家庭拥有财产条件。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家庭财产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含有价债券市值)之和扣除12个月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后的余额人均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的200%。
银行存款中有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的生产发展扶持(补助)资金、住房改造补助资金及个人贷款而未提取的,应予以相应扣除,但银行存款余额中扣除部分与提取银行存款中扣除部分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资金的总额。
(二)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股票、期货、基金的总市值之和人均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的100%。
(三)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个人拥有的股票、期货、基金的总市值低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的200%。
(四)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无企业、公司(包括其与他人合办或拥有股权的企业、公司,但有关部门已受理其破产保护申请的企业、公司除外)。
(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在城镇无商业铺面(包括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商业铺面,但从事商业行为的住房除外)。
(六)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无高档住房(以自治区核定或公布的高档住房标准为准,包括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福利性住房、集资建住房、合作建住房)。
(七)家庭自建住房面积低于200平方米(砖瓦结构住房、木瓦结构住房或享受国家政策补助的自建住房除外)。
(八)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家庭、子女家庭自建住房面积低于200平方米(砖瓦结构住房、木瓦结构住房或享受国家政策补助的自建住房除外)。
(九)本人无2套以上(含2套)拥有产权的住房(包括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但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十)与本人户口在一起、在同一个市、县(市)居住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全产权住房。
(十一)与本人户口在一起、不在同一个市、县(市)居住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2套以上(含2套)全产权住房。
(十二)与本人户口不在一起、在同一个市、县(市)居住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全产权住房。
(十三)与本人户口不在一起、不在同一个市、县(市)居住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2套以上(含2套)全产权住房。
(十四)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无2套以上(含2套)拥有产权的住房(包括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但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十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无非营运(非生产)性机动车辆、船舶(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
四、家庭成员无以下行为:
(一)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无隐瞒基本情况行为。
(二)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非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无有意转移财产规避调查、核对行为。
(三)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本人或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家庭成员(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无在民办学校就读行为(提出申请时已毕业或已转学到公办学校的除外;以毕业证或转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为准)。
(四)提出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内,本人或其属于高中教育以上阶段(含高中教育阶段)的家庭成员(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及其配偶、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无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校及国外学校就读行为(提出申请时已毕业的除外;以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