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有效控制新农合基金透支风险,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运行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市新农合的整体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部分新农合补偿政策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补偿限额
门诊补偿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00元,门诊中医药服务可适当提高限额,提高幅度不超过50%。
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用继续按《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锦卫函【2011】48号)文件执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各种器官和组织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按相应级别住院补偿标准补偿。上述补偿金额只计入年累计支付额。
二、村级门诊补偿
2014年我市新农合村门诊补偿限额为25~30元,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区情况自行确定。村门诊补偿资金将以居民健康卡为载体,实行家庭账户管理,参合农民持卡仅限于在新农合乡、村级门诊使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
三、住院补偿
县以下医疗机构执行原住院补偿比例。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为45%,
市域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域外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专科医疗机构,且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40%。
四、转诊制度
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太和区参合患者到锦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并向县级合管中心备案;其他统筹地区参合患者到锦州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手续。
参合患者到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向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
参合患者到省域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转诊目的医院必须是省域外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或有特长的专科医疗机构,且是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并向省、市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
参合患者在本统筹地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各级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为参合人员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引导患者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为参合人员指定医疗机构。
五、执行时间
上述调整的各项政策,全市统一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锦州市卫生局 锦州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