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辽财社【2014】372号)规定及省有关会议精神,现就2015年全市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2015年我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90元。
二、参合覆盖面
为确保新农合这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2015年新农合农业人口参合率要继续保持在95%以上,继续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合,确保贫困人口参合率要达到100%;除正常农业人口外,允许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地(海)农转非人员、外出务工农民等其他符合条件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合。
为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继续开展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参合农民自愿缴纳,保费每人20元,与新农合个人筹资一并收取,并以乡镇或村为单位统一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三、筹资时限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务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农合个人筹资工作。
新农合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限可延至2015年1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及时召开2015年新农合筹资工作会议,精心筹划、安排、布置筹资工作。工作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充分发挥广大乡镇、村基层干部以及卫生院、乡村医生的作用,确保参合率。
(二)强化参合工作管理和培训,建立严格的参合信息审核制度,确保参合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的准确无误,为居民健康卡的制作和使用提供保障。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筹资工作,严把参合审核关,避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农合重复参保、参合现象的发生。
锦州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民政局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