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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有充分的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可持续运行,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如下:
18周岁(含18周岁)-60周岁(不含60周岁)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96元/年调整为330元/年;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36元/年调整为280元/年;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50元/年调整为70元/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 1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盘锦军分区,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部、省属驻盘单位,各新闻单位。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