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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各产业(局、委)工会、基层工会:
    武汉市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自2004年启动以来,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得到了及时补助,缓解了家庭经济困难,得到了各级党政的充分肯定和广大职工的普遍好评。为使我市广大职工普遍地享有互助保障的关爱,帮助职工减轻因病产生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多元化、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广大职工安全感、幸福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咸发〔2010〕7号)、省总工会《关于转发<武汉城市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鄂工办〔2010〕59号),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动员职工参加武汉城市圈区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的意义。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既是党政和工会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为职工办实事的重要惠民举措,又是弘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精神的现实载体。通过互助活动,在职工中弘扬“我为人人,人人帮我”的道德风尚,建立“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普惠性职工医疗互助体系。从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帮助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减轻医疗负担,为广大职工再构筑一条医疗保障线。
    二、要科学组织,确保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顺利实施。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向党委(行政)汇报工会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工作,争取单位党政对医疗互助工作的支持,帮助职工参加互助活动。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的筹集方式可由单位行政直接承担,也可采用“行政拿一点、工会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共同出资、共筹资金。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的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对职工医疗互助费的补贴可从福利费中列支,也可以从本级工会经费结余部分列支。互助金缴纳、补助金给付标准等按照《武汉城市圈区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执行(附件)。
    三、要强化宣传,为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提供舆论支持。10月31日前为宣传发动阶段。全市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手段,大力宣传开展这项活动的意义,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互助的方式、缴费情况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争取广大职工的理解与支持,引导广大职工积极主动参与医疗互助活动。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组织参加阶段。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到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理参加互助手续(联系电话:8253767、12351)。明年1月1日起为全面实施阶段。
    四、要加强领导,确保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取得实效。成立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各级工会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定专人负责,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列入集体合同、工资协商专项合同等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的制度中,真正把这项方便群众,惠泽职工的好事办好,善事办实。 
    附:《武汉城市圈区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

 


                                          咸宁市总工会
                                          2010年10月8 日